北京烟花爆竹燃放区域

北京烟花爆竹燃放区域

北京烟花爆竹燃放区域如下:
1、五环路内(含五环路)为全年禁放区;
2、五环路外,由各区根据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划定的禁放区域为全面禁放区。
五环外的限放区域,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一的全天,初二至十五每天的早7点至晚12点可以燃放,其它时间不得燃放。禁止,限制燃放的地点和区域以外的其他区域,可以燃放烟花爆竹。
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1、党政机关,事业单位;
2、文物保护单位;
3、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4、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消防重点单位;
5、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6、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养老机构;
7、商品交易市场。
法律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三十三条 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
(二)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
(三)燃放作业方案;
(四)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证明。
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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