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位属于必须的公建配套。
1、地上停车库及未与防空地下室结合建设的地下停车库,已被列入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范围。1、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则其产权归全体业主,否则归开发商,开发商可出售、出租。
2、与防空地下室结合建设的地下停车库,由于国家尚未对防空地下室的产权归属作出明确规定,故其产权归属不明确,但开发商依法享有防空地下室平时的使用权。开发商经向人防主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可将此结合建设的地下停车库出租,但不能出售。
3、法律依据《人民防空法》
第二条: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人民防空经费由国家和社会共同负担。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负担人民防空费用
第五条:国家对人民防空设施建设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但配套防空地下室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但是,业主大会过双半确认的车库收费、分配方案,开发商必须执行。
扩展资料
公建配套的判定方法
(一)基于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及地方规定开发商应配套修建并明确其产权归属的,按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如配套中小学校,按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其产权归政府;配套物业管理办公用房、社区居委会用房,按武汉市有关规定,其产权归全体业主;配套防空地下室,其产权归国家所有(具体看国防法 第三十七条:国防资产归国家所有。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有具体约定的,按约定执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对于开发商及业主均具备法律约束力。如果出让合同约定受让人应配套修建某些配套公建并明确其产权归属的,或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了某些配套公建的产权归属的,则按约定执行。
(三)上述情形外,属于商品住宅从属物的,其产权随商品住宅产权一并转移于全体业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建配套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