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确理解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的举证责任和真伪不明?

如题所述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零八条规定了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和真伪不明的处理原则。该条规定如下: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主张的事实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其真实性的,由谁举证,由谁承担举证责任。
当事人就具有争议的事实提交证据,对方当事人不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其证明的真实性。当事人对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的,有权申请进行鉴定。
根据这一条规定,如果当事人主张的事实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其真实性,就需要由谁举证,谁就承担举证责任。举证责任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是真实的责任。如果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据,则可能无法证明其主张的真实性。
另外,如果一方当事人提交了证据,而另一方没有提出异议,则视为同意该证据的真实性。但如果一方当事人对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则有权申请进行鉴定,以确认证据的真实性。这是处理证据真伪不明情况的一种方式。
因此,正确理解该条规定可以帮助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明确自己的举证责任,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同时也可以帮助法院在处理证据真伪不明的情况下采取适当的鉴定措施,确保民事诉讼的公正性和权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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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2-11-26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该条文中的待证事实是指原被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对于案件诉讼请求会产生影响的案件事实。不过本条文的核心是关于民事证据证明标准的规定,证明标准也称证明要求、证明度,是指在诉讼证明活动中,对于当事人之间争议的事实,法官根据证明的情况对该事实作出肯定或者否定性评价的最低要求。本法条中基本上采取“高度盖然性”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 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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