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益物权有哪些类别?

如题所述

一、什么是益物权 用益物权,是物权的一种,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权利。比如 土地承包经营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 、地役权、自然资源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 为了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优化资源配置的需要,解决资产闲置和资源缺乏的矛盾,我们必须建立完善的用益物权制度。 二、用益物权分类 如何构造中国的用益物权体系,学者们的看法差别很大。具有代表性的意见,主要有: 1、用益物权包括经营权、承包经营权、地上权、典权、采矿权、地役权; 2、用益物权包括地上权、地役权、用益权、永佃权、典权; 3、用益物权包括经营权、承包经营权、地上权、地役权(相邻权)、典权、采矿权、租赁权; 4、用益物权包括经营权(国有企业经营权、农村集体组织成员的承包经营权)、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国有 土地使用权 、水面滩涂养殖使用权、草原使用权、水使用权、采矿权)、地上权、地役权、典权。 三、法学探讨 上述分类意见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基本上是以现有的法律规定为依据来探讨问题的。但由于中国用益物权立法的局限性,这些意见也就不可避免地带有局限性。 我们认为,中国未来的用益物权体系应当包括下列用益物权:地上权、地役权、典权、用益权,而永佃权、承包经营权、国有企业经营权、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租赁权等,则不能成为中国未来的用益物权。因为: 1、永佃权已无存在之基础; 2、承包经营权并不是严格的法律用语,在未来的用益物权立法中应当尽量避免使用; 3、国有企业经营权是一个多年来一直争论不休,而至今尚没有完全解决的问题。对国有企业经营权,我们倾向于通过法人所有权的方式来解决; 4、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可以改造成为用益权;第五,租赁权自始都是一种债权,虽然现代法中有“ 买卖不破租赁 ”原则,但这并不能改变租赁权的债权属性。 阅读完本文,大家应该对于 用益物权有哪些 类别,有了一定了解。我国法律中并未正式使用用益物权这个概念,对其涉及的方面、类别都以其他名词与概念进行替代,也产生了一些问题,所以可以说我国法律中的用益物权体系并不成熟完善。这一概念虽然较为陌生,但确实是与我们日常生活紧密相关,值得我们每一位深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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