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B条款下,提单应该给谁?

本次出货有3方,A是卖家,B是香港中间商,C是顾客.SHIPPER显示的是B,发货后香港船公司直接把提单给了B,而宁波的船运分公司当时是说提单给我们的,现在B把A的款扣压不放,并以货物有问题为理由要求赔偿50%.作为卖方,如何才能讨回公道,要怎么做?

首先,从物权角度分析,卖方是货物所有人,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占有之后,承运人应将代表货物所有权的提单交给卖方。因为动产所有权的变动以转移占有为公示。如果承运人不签署代表所有权的提单给卖方的话,则会出现卖方的货物交给承运人后卖方就丧失所有权的后果。这显然是荒谬的。转移占有和转移所有权是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 其次,从对价角度分析,买卖合同要求买方支付货款,卖方交付货物;买方与承运人之间是委托合同关系,买方支付运费,而承运人提供运输服务。买方要得到货物,应支付买卖合同的对价即货款给卖方,而不是向承运人支付了运费后就获得了代表货物所有权的提单。换言之,除非卖方,即货物所有权人同意,否则承运人如何有权利将代表所有权的提单签发给买方呢?承运人仅仅有在运输过程中对货物的占有权而已。
其实买方完全可以在信用证或者其他支付方式的正常流程下,得到卖方背书转让的提单。因为提单作为物权凭证的另一重要功能就是流通性,可以背书转让。这样,既能保护买方作为货物所有权人的利益,又能解决签发提单的难题,可谓一举两得。因此,为避免卖方丧失物权,货代企业不能直接将提单交给境外买方,而应当交由卖方,除非已经取得了卖方关于提单转让的书面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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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09-19
FOB指freeonboard即船上交货,就是装运港船上交货。但在FOB下,“船舷为界“仅仅是风险的划分,而不是双方责任和费用的划分。至于提单给谁,应该按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来确定。按国际商会对FOB的解释,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基本义务。概括起来,可作如下划分:1.卖方义务(1)在合同规定的时间或期限内,在装运港,按照习惯方式将货物交到买方指派的船上,并及时通知买方。(2)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3)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4)自付费用提供证明货物已交至船上的通常单据。如果买卖双方约定采用电子通讯,则所有单据均可被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数据交换(EDI)信息所代替。2.买方义务(1)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的证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进口以及经由他国过境的一切海关手续,并支付有关费用及过境费;(2)负责租船或订舱,支付运费,并给予卖方关于船名、装船地点和要求交货时间的充分的通知;(3)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4)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单据,受领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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