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发展主要靠德治的四辩稿

社会发展主要靠德治
四辩稿,要求字数在800到1000字左右
要求有驳对方观点,立我方观点,升华
最好多有出彩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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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请解答我几个问题:
1。德治只是一种理想状态,法制才是现实。如何辩驳这句话
2。没有法制来遏制人恶的一面,试问在利益面前谁呢却步。如何辩驳这句话

请注意,我要的是四辩稿,不是单纯理论

1 法律只是维护国家政权,维护社会秩序的一种手段,而道德才是社会发展的根本.
因此我们有理由相信,社会的发展主以德治,治疗辅以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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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09-30
  你们这些毛孩子,在那整天不误正业,成天“鸡上蛋,蛋生鸡”的,还以为自己很有学问,累不累呀!这里给你们找了一点新生代思想家听婵释禅先生对这个问题的理论创新式论述,你们参考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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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听婵释禅给“道德”下的定义。所谓“道德”:就是人类、国家和民族,以及国家和民族统领下的政府、政党、企业、家庭等各层级组织和人民等共同“倡导、认可、约定而形成”的,并需要“自觉或是强制性”发扬光大、遵循遵守的可以使其相对应人群获得“和谐稳定共存共处”效果和权益的具有最基本“公共性和普适性”意义的行为规范和准则。

  道德是一种常规性文化或是文化现象。“道德”的全称应该叫做:“公共道德”。 “政治道德、经济道德、社会道德”的全称应该叫:政治公共道德、经济公共道德、社会公共道德。是全体“公”众,“共”同倡导、认可、约定的在人类生存、生活和社会发展等过程中所形成的共识,并在其相应人群里“普”遍“适”用的“思想理念”集合的常规性、普适性文化或是文化现象。 “道德”离开了人类的群体性“公共”活动,也就不成其为“道德”。 “道德”是针对“人类整体”而言的; “道德”是针对各个国家和民族而言的;“道德”是针对各个国家内部的政府、政党、行业、企业、家庭等各层级组织和其人民等的“人群集聚体”而言的。

  道德是法律之母,是法律得以形成的基础、基石和源泉。所有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和规章制度等都是“道德”所演化、演变、派生出来的“子孙后代”。马列毛学、公有制和私有制学、科技学、经济学、资本学、管理学、儒学、道学、法学、佛学等各门各派的“学说、学理、学技”等,都是这种“道德”的思想理念的基础、基石和源泉。

  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和规章制度等(简称:法度),是程序性、规范性、操作性很强并需要强制力执行的“规范性”道德。 所以,也有人把法律法规等叫做“硬道德”。“以德治国”,说的就是以“道德”治理国家,简称叫“德治”。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和规章制度等“不能管辖、管理”的所有方方面面,都要由“公共道德”来全方位进行收底和管辖、管理。 “公共道德”是人类可以维系和谐稳定共存共处的最基础、最基本的底线。人类社会一旦无所顾及地冲破这个维系各层级组织体内部人们共同倡导、认可和约定并达成和谐稳定共存共处“共识”的道德底线,那么不仅这些“公共道德”将会导致彻底地沦丧,而且依据已经沦丧的“道德之母”所制定出来的所有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和规章制度等的“规范性道德”也必将充满邪恶。

  “以公共道德治理国家”或叫“以德治国”是任何一个国家和任何一种社会制度条件下最基本、最基础的治国安邦之策。这也是人们通常说的那种响应力和约束力不是很强的“软道德”治理国家的“德治”。从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来看,其以儒家等的“三纲忠孝仁义礼智信”等的基本“公共道德”治理“封建社会”国家的一些辉煌实践,就是“以德治国”的成功典范。但必竟“以德治国”对人们“行为”的发扬力和约束力还是很“柔性软性”的,且随意选择性很大,宽泛适用性很强,特别是长期以来的多元化纵横交错的“大道德、中道德、小道德,简称大道、中道、小道”鱼目混珠,人们所遵循的“哪种哪类道德尺度”也不好把握和称量等,住住就会出现“小道压中道大道,小道中道压大道”的“逆道”之伦。这也是古往今来的“公共道德”没有进行严格的“级别类型”分类所形成的“逆道无道”之缺陷和弊端。

  治国安邦的“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是相辅相成的互相配合、互相补充过程。包括人类、国家和民族等宏观层面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所走的道路和路线、基本国策、治国方略、大政方针”,及其所有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和规章制度”等都是人类、国家和民族在所实行的“各种不同社会制度”下所“倡导、认可、约定而形成”的最基本的软性“公共道德”所派生、演化、演变出来的“硬性”衍生产品。于是又有了“依法治国”或是叫“法制”之说。儒家的“以德治国或是叫德治”与法家的“依法治国或是叫法治”,其实在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里,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的互相配合、互相补充的过程。有谁见过只讲“德治”而不讲“法制”和只讲“法治”而不讲“德治”的国家和民族。只不过是其由于历史条件和社会制度的有所不同而各有所侧重罢了。可以这样说,任何社会制度条件下都需要“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两者的相辅相成的互相配合、互相补充过程。任何社会和任何社会制度条件下都不存在绝对意义上的单一性质的 “德治或是法治”。

  某些人以反对“人治”为借口,片面地强调所谓的“法治”来弱化“以道德治理国家和去道德化”,来为自己和本利益集团的“无德和腐败坠落”开脱,是违背“德治与法治”相辅相成的互相配合、互相补充过程的治国安邦规律性的。对于“人治”一说,有人常把用“道德”治理国家这种相对的不规范化、不程序化、操作性和强制力不强和随意性太大等说成是“人治”。其实,所有的成文法律法规政策等不要说其正确合理与否,就是“执行”这一条,又有哪个法律法规政策等可以离开了“人”的具体操作执行,就可以自动达到天下大治的。那些大钻“法度”空子的贪赃枉法,又是“什么治”呢?归根到底,“法治”,其还不是“人”在“治”理的更规范程序一点、更好操作一点,抗拒“法度”的可以用强制力执行的“人治”吗!也就是说,不管是“德治”也好,还是“法治”也罢,宏观地讲都是“人治”。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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