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残疾人的政策

如题所述

国家对残疾人的政策如下:
1、凡残疾人本人从事手工业、商业、服务业、修理业等,规模较小的,登记费、个协会费、管理费减半收取。规模较大(雇用帮手)的,管理费按核定标准90%收取,个协会费适当收取;
2、经核实,确属家庭特别困难的残疾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各所报请局里同意后,可免收登记费、会费和管理费;
3、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中的残疾人就业人员达30%以上的,按福利企业对待,管理费按核定标准的70%收取;
4、残疾人领办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登记费减半收取;
5、凡残疾人本人从事图书、电子游戏、歌舞厅、台球、录相、影碟出租等经营,规模较小的,管理费免收。规模较大(雇用帮手)的,残疾就业人员达30%以上的,管理费按核定标准50%收取。
重度残疾人的护理补贴标准如下:
1、重度残疾人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基本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三档,护理补贴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500元、250元和125元;
2、还需注意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护理支出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等;
3、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一级、二级残疾人为每人每年840元;三级、四级残疾人为每人每年420元。
办理残疾人证的材料如下:
1、申领人身份证、户口本;
2、申领人2寸免冠近照3张;
3、个人医院病历。无原始病历,且残疾状况不明的,由申领人先行到符合条件的医院检查,并根据不同残疾类别提供检查报告;4、《残疾证》遗失补办的,提供《遗失声明》,声明刊登后满一个月方可补办;
5、已领取残疾证后想再次评残升级的,必须持证满一年后才可重新申请复评。
综上所述,对无固定收入的智力、身体、精神、家庭外视力等残疾人员,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100%的生活补助。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的2倍以内,对依靠老年人生活的特殊残疾残疾人,按照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60%给予生活补助。同时,取消原低保范围以外的特殊困难残疾人生活救助基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七条
政府有关部门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残疾人免费提供就业服务。残疾人联合会举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免费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为残疾人就业和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提供服务和帮助。
第三十八条
国家保护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和经营自主权,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在职工的招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残疾职工所在单位应当根据残疾职工的特点,提供适当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并根据实际需要对劳动场所、劳动设备和生活设施进行改造。国家采取措施,保障盲人保健和医疗按摩人员从业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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