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维修基金由谁在保管

如题所述

许多业主好奇将维修基金交给物业后,这笔钱会交由谁保管,且对这笔资金的使用范围也不了解,那么小区维修基金由谁在保管呢?

小区维修基金由谁在保管

维修基金由房地产行政主管机关来代管,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就会划转到业委会,由业委会行使管理权利。维修基金用于房屋保修期满后房屋主体结构、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的大修以及更新改造工程,房屋维修基金包括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和房屋本体维修基金。

房屋维修基金使用范围有哪些

1、机房部分:曳引机组、更换电动机定子、转子轴承;减速器轴承、蜗杆从动轴、限速安全系统:更换限速器、安全钳、涨紧轮、控制屏、更换主控板、励磁板、电源板选层器、整体更换、终端保护装置:更换上下极限、钢丝绳、钢丝绳涨紧装置。

2、井道部分:轿厢轿架、更换轿厢、操纵箱、超满载装置、安全钳、自动门机构、更换轿门安全触板、开关门电机导轨、更换变形损坏部件导靴:整体更换曳引钢丝绳、全部更换、对重更换导靴缓冲器:更换缓冲弹簧或活塞。

3、层楼指示器:各层灯具线路全部更换、高压柜更换各类柜体、仪表,修换断路器、隔离开关、负荷开关操纵机构、互感器熔断器、避雷器接地开关、手车及机械闭锁电器连锁、变压器更换冷却风扇、控制箱、柜体温度指示仪绝缘油,修换绕组、绝缘油枕、散热片。

房屋维修基金什么时候交

1、业主应当在房屋交房前,交纳房屋维修基金。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可以直接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也可以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交。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交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收到房屋维修基金之日起30日内,将代交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2、维修基金由开发商代收,开发商再转交房产管理中心。一般业主要在办理房产证前一个月交给开发商,然后开发商转交房产管理中心。开发商如果要求业主在交首付时把物业维修基金一并交齐,那么开发商必须交上提前收的这段时间的银行利息。

总结:小区维修基金由谁在保管的相关内容就为大家介绍到这里了,希望能够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们。

如何申请维修基金

《天津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房管局、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的管理,保障商品住宅售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根据《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两个以上业主的商品住宅物业和与其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以下简称商品住宅)应当建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第三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维修基金的主管部门,下设专门机构负责对全市维修基金的统一归集和管理工作。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维伦基金缴存、使用的监督管理。

市财政部门对全市维修基金的管理实行监督。

第四条 维修基金属于建立维修基金的业生所有,按照统一归集、专户存储、业主会决策、共同使用、政府监督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 首期维修基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和购房人以购房款总额为基数,分对别按以下比例缴存:

(一)不配备电梯的商品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和购房人各接1%缴存维修基金;

(二)配备电梯的商品件宅,开发建设单位按1.5%、购房人按1%缴存维修基金。

第六条 开发建设单位和购房人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注明各自按规定缴存维修基金的数额。由购房人或开发建设单位统一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时,将双方按规定缴存的维修基余一次性存入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维修基金专户。

开发建设单位与购房人在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时,应当提交已缴存维修基金收据。市和区县房地产部门在办理两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时,应当在查验缴存维修基金收据后,方可办理合同备案。

开发建设单位自用、出租商品住宅的,应当在办理房屋权属证书前,按同期售房价格或指导价格为基数的2%或者2.5%计算缴存维修基金数额,由开发建设单位一次性存入市维修基金专户。

第七条 市维修基金管理机构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签订安托协议后,设立市维修基金专户。市维修基金专户应当以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按幢、门、户(每套为一户)立账。

业主会成立后,市维修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将该物业管理区域内维修基金明细账目,提供给业主会委托的物业管理服务企业代管。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应当依据维修基金明细账门,按幢、门、户建立明细台账。

第八条 维修基金自存入市维修基金专户之日起比照住房公积金的利率计总利息,分别计入户帐,转作维修基金滚存使用。

第九条 维修基金专项用于商品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商品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属于人为损坏的,其维修、更新费用应当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条 商品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大修更新、改造的(以下简称维修),使用维修基金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应当依据业主的要求或物业的实际情况,提出维修项目,制定维修方案。

(二)商品住宅共用部位、建筑内的设备维修方案应当征得相关业主的书面同意。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方案应当征得业主会或者业主代表会的书面同意。

(三)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文件:

1、基金余额证明:

2、维修(含维修计划和预算)方案;

3、业主或业主会、业主代表会同意使用维修基金书面证明。

(四)银行接到备案的证明后,将预算所需维修基金划拨到维修基金使用专户。

(五)维修工程完成后,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应当将加盖企业公章的费用清单、发票原件及维修决算报告告知相关业主或业主会、业主委员会并经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共同签章后,将决算费用按照业主拥有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到户,在业主户账中列支。

第十一条 商品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费用按照下列原则分摊:

(一)整幢商品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备维修的,由该懂业主按照拥有商品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二)每个门号共用部位、共用设备维修的,由该门号门的业主按照拥有商品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三)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设备维修的由全体业主按照拥有商品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分摊。

第十二条 商品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时,未售出商品住宅的维修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按其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第十三条 业主会成立前,业主或者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可以到缴存银行查询维修基金缴存情况。

业中会成立后,业主会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将市维修基金管理机构提供的维修基金缴存明细账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每一年度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应当将维修基金缴存、使用情况予以公布。

业主对公布的维修基金账口有异议的有,有权到物业管理企业查阅有关费用清单和按户分摊费用清单,进行核对,也可到市维修基金管理机构核查。

第十四条 维修基金不敷使用时,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会的决议组织业主按照拥有商品住宅和建筑面积比例续缴。

第十五条 商品住宅所有权变更时,维修基金余额随商品住它所有权同时转移。受让人是否向原业主交付维修基金余额、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议定。

因拆迁或其他原由造成商品住宅灭失的,业主可以持本人身份证、注销房地产权证的证明和市维修基金管理机构的证明,到缴存银行提取其维修基金余额,并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六条 维修基金建立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或业市委员会应在十日内到市维修基金管理机构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一)物业管理区域发生调整的;

(二)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发生变更的;

(三)物业管理企业发生变更的。

第十七条 维修基金增值资金除核定管理费用外,分别计入分户账,转作维修基金滚存使山。管理维修基金的费用由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按需要核定,在维修基金增值资金中列支。

第十八条 开发建设单位、物业管理服务企业业主、业主会之间同维修基金缴存、使用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市维修基金管理机构进行调解,也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挪用维修基金或造成维修基金损失的,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共用部位是指商品住宅主体结构(包括基础、墙体、柱、架、楼板、屋顶)楼梯间、电梯间、共用门厅、走廊通道、户外墙面等。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小区内道路、绿地树木、消防设施、下水管道、电梯、安全防护设施等。

第二十一条 住宅小区内独立的非住宅业主应按拥有房屋的建筑面积,承担小区内共用设施设备维修的费用。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目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维修基金可以退吗

问题一:如何申请维修基金新办法出来后已不在要求业主委员会,只要双2/3业主同意即可

你拿到新办罚看看就知道了

问题二:如何申请公共维修基金,需要什么手续交纳契税时需要拿着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购房合同!

交纳维修基金只需要拿着身份证和购房合同就可以!

问题三:申请物业维修基金需要什么手续办理是指缴纳房屋维修基金,还是使用房屋维修基金。 办理手续是:按照建设部、财政部联合出台165号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规定,公共维修金是由全体业主缴纳的,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一般情况下由房地产行政主管机关来代管,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后,公共维修金就会划转到业委会,由业委会行使管理权利。 房屋维修基金申请使用的条件:应当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应当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二)占受益范围内建筑物总面积和总业主人数均在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签名同意。 使用申请人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第十九条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分摊,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相关业主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维修资金个人分户帐不足使用时,不足部分由该业主承担。 第二十条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物业,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物业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第二十一条 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物业服务企业(聘请物业服务人员的社区居委会)根据维修、更新和改造项目向管理机构提出使用申请。 (二)管理机构外勘查验,确认维修项目并界定受益范围。 (三)在物业区域内公示维修方案:包括拟维修、更新和改造的项目、维修单位选择方式、费用预算、列支范围等,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受益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业主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申请并确定维修方案。 (五)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物业服务企业(聘请物业服务人员的社区居委会)组织实施维修方案;维修费用在5万元以上的,须经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核,审核费用列入维修、更新和改造成本。 (六)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维修方案的组织实施人应当对维修、更新和改造项目的决算、业主意见表、分摊明细等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七)管理机构根据维修合同和工程进度付款。管理机构对公示情况进行审核后,按维修合同约定留存质保金,将维修费用余额划转至维修单位,并从相应业主个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帐户中扣除。 第二十二条 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向管理机构提交的备案资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二)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申请报告。 (三)受益业主签名表。 (四)维修工程预(决)算书、超过5万元的维修项目的审价报告、维修合同、维修单位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项目负责人的职业资格证书。 (五)公示维修方案、维修决算、分摊明细等相关资料。 (六)工程维修验收合格证明及维修发票。 (七)其他相关资料。

问题四:如何向主管部门申请房屋维修基金如果你是沈阳的 首先开通权限 业主信息变更 工程预算 填写申请报告 改造方案 业主签字等等 如需要帮忙 加关注 这个比较麻烦 细节上不是这几句话说明白的

问题五:如何申请房屋维修基金房屋维修基金是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房屋共同部位、共用设备和物业管理区域公共设施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不得挪作他用。按规定,业主个人不可申请使用。只有经业主管理委员会同意并取得业主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有的地方可能是其他部门或机构)办理维修基金支用审核手续。审核手续办结后,凭审核手续到指定银行支取维修基金。

(一)属已购自管公房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1、业主向业主委员会或房屋所在地居委会(以下统称居委会)提出房屋维修申请;

2、经居委会核实属房屋维修范围的,提出房屋维修预算明细、房屋维修费用分担的相关业主名单后,征询业主意见并据此填写《已购自管公房维修基金使用申请表》(网上下载及复制件均可使用)送交原售房单位;

3、原售房单位收到申请表后,到维修基金交存银行打印银行存款对账单并填写《已购自管公房维修基金使用审批表》、《已购自管公房维修基金支取明细表》后,持相关资料到市住房保障中心办理提取维修基金的审核手续;

4、经批准后,原售房单位持批件及相关资料到交存银行按照居委会意见办理转账,直接转入居委会指定账户,由居委会将维修基金用于房屋的实际维修。

(二)属已购直管公房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1、拟修房屋申请人向房屋所在地业主委员会或居委会(以下简称居委会)提出申请,居委会收到申请后,向区房产管理部门查询拟修房屋维修基金存储情况;

2、区房产管理部门将维修基金查询情况反馈给居委会,居委会征询相关业主意见并提出同意使用维修基金的书面意见;

3、由居委会负责委托房屋维修企业,提出房屋维修预算;

4、居委会持房屋维修预算书、业主明细表及同意使用维修基金的书面意见,提交区房产管理部门审查。区房产管理部门审查后,由居委会选聘维修企业、签订维修合同并组织实施;

5、居委会到区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维修基金支取手续。

问题六:怎样申请动用物业维修基金已经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由物业提出使用方案和费用预算明细,交由业主委员会审核。

业委会召开业主大会决议是否可以使用物业维修基金,及如何使用。业主大会决议通过后,由业委会将相关费用拨付物业公司或第三方维修单位。

没有成立业委会的,由物业制定方案和费用明细后,向涉及维修区域的全体业主做入户调查,获得业主的书面认可后,凭业主的同意书,到维修基金管理中心备案支取。

问题七:如何申请使用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房屋保修期满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维修、改造、更新的,可以申请使用维修资金。维修资金使用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物业服务企业,根据需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的情况提出使用建议。建议内容包括:房屋坐落、维修项目概况、维修理由、工程造价、涉及业主户数等。

(2)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并确定具体办理维修资金使用手续的委托代理人。

(3)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制定使用方案;

(4)物业服务企业持相关材料,向所在地市、县房产部门申请资金支取;其中,动用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的,向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管理部门申请资金支取:

(5)市、县房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6)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问题八:如何申请使用物业维修资金先到房产局申请权限 做业主信息排查 做预算 写改造方案 公示 填业主确认明细表 业主大会公示等等 沈阳的朋友 我可以帮忙做

问题九:没有业主委员会怎样申请物业维修基金小区没有业委会如何申请维修基金 一、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条件 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法律法规,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有明确的条件和程序。 1、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前提是该房屋已经交存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没有交存就没有使用。 2、使用专项维修资金还要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第一,需要维修的部位属于业主共有部位和共有设施设备。 第二,需要维修的项目已经超过了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当承担的保修期。楼顶漏水保修期最低是5年,以该幢楼的竣工验收备案表所载的备案时间和房屋买卖合同确定的交付时间来计算保修期的开始日期。如果交付时间早于备案时间,则以备案日期开始计算。如果备案时间早于房屋交付时间,则以房屋交付时间开始计算。 第三, 需要维修的项目属于重大修缮项目。具体到楼顶漏水项目,要求渗漏部位超过所在整幢楼屋面的20%以上。漏水面积未达到这个指标,则属于日常维修或小修项目。超过保修期的重大修缮才能申请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日常维修或小修项目,该小区有物业公司的,应当由物业公司负责维修,物业费已经包含日常维修或小修费用;该小区没有物业公司的,则由楼顶住户自行出资维修。 第四,超过保修期且符合重大修缮条件的维修项目,还应当经本小区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如果小区成立了业主大会,建立了该小区的专项维修资金具体管理制度,并且这个具体的管理制度经本小区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则可以按照小区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的约定来申请使用维修资金。 二、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程序 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一般程序: 一是编制维修项目预算和与维修施工单位草签维修合同。 二是使用申报。向区住建局物业管理科提出使用申请。 三是主管部门对照使用条件进行初步审查。 四是召开业主大会或者按小区维修资金管理制度的约定条件进行业主投票表决,街道或社区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进行投票表决。 五是业主大会同意后,由申报人组织维修和竣工验收。 六是主管部门按预先审查的材料和维修施工合同的约定,向施工单位账户分期支付维修资金,并留存保修期内的质保金直到保修期满后支付。 三、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申报主体 一般情况下,成立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应当首先由业主委员会向主管部门提出使用申请;没有业主委员会但有物业公司的,应当由物业公司提出申请;既未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又没有物业公司管理的小区,受屋顶漏水影响的业主可以向所在街道报告,由街道指定机构或所在社区来申请使用。当然,业主也可以直接在小区内组织其他业主联名提出使用申请,但联名签署的业主人数应当达到小区业主总人数20%以上。

问题十:公共维修基金该怎么申请使用?涉及小区内全体业主的维修工程,业委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经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后实施;涉及部分楼宇、单元、楼层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工程,业委会应当组织召开所涉及范围内业主会议,经所涉及范围内业主所持投票权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后实施。但属人为损坏等因素造成的维修工程费用,由责任人承担,不能使用维修基金。业委会可委托物业管理企业持相关材料到银行办理资金预支或结算手续。到银行办理资金预支手续时应提交维修基金预支用备案表、维修工程施工合同及维修费用分摊明细表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到银行办理资金结算手续时,应提交维修费用决算单、维修费用发票、最终维修费用分摊明细表、费用决算分户调整表等。

房屋维修基金一般是不可以退的。但如果有以下两种情况,可以向市房屋维修基金管理中心提出退还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的申请:

1、购房人在购买商品住宅已缴存维修基金后,退、换已购商品住宅的;

2、已缴存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商品住宅,因拆迁等造成灭失的。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七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历扰方米造价的5%至8%。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差烂数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房屋维修基金相关规定》第八条 

维修基金自存入维修基金专户之日起按规定计息。虚首维修基金利息净收益转作维修基金滚存使用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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