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幼儿园收费标准泉州市区幼儿园收费标准

如题所述


一、调整后的市属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收费标准
1.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省级示范幼儿园全日制为550元/生.月,市级示范幼儿园全日制为460元/生.月。
2.小小班收费标准可在上述同等级别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基础上上浮30%。
二、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按学期收取,每个学期4个半月。幼儿缴费后未入学或在开学后2个月内要求转园、退园的、休园的,幼儿园应按缴费额的50%退还保育教育费;超过2个月转园、退园、休园和因个人原因请假,不退还保育教育费。幼儿园在寒、暑假期间向幼儿开放的,保育教育费采取按日收取的办法,具体按幼儿申请留园的天数计算;留园期间保育教育费日收费标准可在正常保育教育费日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50%;幼儿在留园期间因个人原因请假的,不退还保育教育费。
三、公办幼儿园收取代办费,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代办的项目仅限于伙食费、幼儿保健费和一次性收取的床上用品、餐具、洗漱用品费用。幼儿园对代办项目的收费必须单独立帐,并按学期进行结算,在每一学期结束前向幼儿家长公布结算结果,多退少补。幼儿园除收取保育教育费、住宿费和规定项目的代办费外,不得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严禁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费用。
四、公办幼儿园向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住宿费及代办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财政票据,并纳入财政票据系统管理,保育教育费、住宿费通过非税收入管理系统收缴,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五、公办幼儿园收费实行收费报告和公示制度。幼儿园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认真做好收费报告工作;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范围、对象、标准、期限、依据、减免规定、执收方式以及监督电话12358等相关内容。
六、其他相关事项按《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执行。
本通知从2018年秋季入园的新生开始执行。
泉州市物价局
泉州市财政局
2018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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