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行为成立要件

如题所述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素原则上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实施此项行为之人应该具备与其相适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表达出来的意思应当真实无误;
(三)其内容不得违反我国现行法律及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范,同时亦不能与社会公共秩序、善良风俗产生冲突。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既可由各方当事人通过协商达成共识而产生,亦可因其中一方完全意愿化的意思表示而独立存在。
而对于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而言,依照相关法律或章程所确定的议事方式以及表决程序而做出的决定,同样视为法律行为予以有效确认。
进一步地,遵从《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民事法律行为若想被视为合法有效,则必须在符合以下几个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实现:
(一)行为人必须具备与其活动性质相符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可信;
(三)此项行为不得违反我国现行法律及行政法规中关于强制性规定的部分,同时亦不能与社会公共秩序、善良风俗产生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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