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面油污摔倒事故责任划分

如题所述

路面油污导致摔倒事故的责任归属问题,于2011年10月9日上午9点左右,姚某在东台市东达路与红兰路交叉口骑电动自行车时,因路面有油污且刚被水洒过而滑倒,造成右胫腓骨开放性骨折,经鉴定为十级伤残,需进行二次手术。姚某认为城管局和环卫处管理不当,未履行相应的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九条,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他要求两被告共同赔偿52268元。城管局辩称,作为行政单位,对其行政行为负责,不应成为民事案件赔偿责任主体,且路面清洁非其职责。环卫处辩称,姚某的诉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他的受伤是由于个人不当驾驶,应自负全责,请求法院驳回诉讼请求。此案并非普通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因为两被告并非直接侵权人,姚某的损害是由于路面障碍未及时清理造成,应属公共道路妨碍通行责任纠纷。在此纠纷中,由于无法确定具体油污遗撒人,将负责清理单位列为被告。本案争议焦点包括:1、城管局和环卫处是否应赔偿;2、姚某自身是否有过错;3、双方责任比例如何划分。对于第一个焦点,城管局主要负责城市管理法规的实施和城市管理秩序的维护,环卫处负责垃圾清运和处置,故城管局非路面清洁直接负责单位,不应赔偿。根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事发路段的保洁单位应为环卫处。事故发生地道路保洁等级为二级,依据《江苏省城市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质量标准》,二级道路应巡回保洁,保持路面清洁。被告环卫处未能提供保洁记录,应认定未尽保洁义务,应赔偿。对于第二个焦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姚某作为成年人,应具备基本安全常识,驾驶非机动车时未靠右侧行驶,对前方道路情况观察不足,处理不当,故自身有过错,应承担责任。对于第三个焦点,原告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进入机动车道,未谨慎驾驶,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环卫处作为事发路段清洁直接负责单位,未提供保洁记录,应承担次要责任。根据双方过失和事故原因力比例,被告环卫处应赔偿原告合理损失的40%,原告自负60%。希望相关部门及时清理道路障碍,定期巡查,行人谨慎驾驶,非机动车不得进入机动车道,注意观察路面,确保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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