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第五章 工作机构

如题所述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运作主要由学校工会负责,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学校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核心工作机构,负责筹备和组织会议,包括选举代表、提出议题和方案,以及主席团人选的提名。


第二十六条详细阐述了工会的职责,包括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工会需传达和监督决议执行,组织代表团和专门委员会的活动,并召开联席会议。此外,工会还负责对代表进行培训,处理代表的建议和申诉,向学校党组织汇报民主管理工作,并与学校保持沟通。


对于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的学校,其执行委员会在教职工代表大会授权的范围内,也承担相似的工作职责。


为了确保工会能有效履行职责,第二十七条规定学校需要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支持,以保证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的顺利进行。


扩展资料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经2011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34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商中华全国总工会同意,2011年12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2号发布。该《规定》分总则、职权、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组织规则、工作机构、附则6章6章30条,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1985年1月28日教育部、原中国教育工会印发的《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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