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的合同格式条款有哪几种?

如题所述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的种类格式条款在实践中的表现方式不尽相同,形式上具有多样性。主要分为如下几种:

  1、一是由单个企业自行拟定的格式条款,并被记载于合同书中。

  2、二是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制定,被有关企业直接采用而记载于合同书中。

  3、三是以公告、告示的方式明示,如以使用须知、通知、说明、告示等形式将格式条款张贴于一定的营业场所。

  4、四是将格式条款印刷于一定的票据、文件(如车船票、飞机票、电报稿、保险单)之上。

常见的格式条款有哪些

  二、对格式条款的解释应采用的特殊规则
  (一)按照通常理解解释规则格式条款是由一方事先拟定并提供重复使用的,它不是针对特定相对人而是针对不特定的相对人制定的,因此,在发生争议时,不能按照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的特别理解来解释,也不能按照相对方在订立该合同时的特定情形下的理解来解释,而应当按照通常的理解来解释。所谓通常的理解,是指通常情形下会订立该合同的一般人的理解。

  (二)作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解释对合同条款的解释,有所谓“用语有疑义时,对使用者为不利益的解释”的法谚,此也为各国法上通用的合同解释规则。《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46条也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所提出的合同条款含义不清,则应作出对该方当事人不利的解释。”格式条款因是由一方事先拟定的,且未经对方协商也不允许对方协商,因此,在格式条款按照通常的理解也会出现两种以上的解释效果时,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也就是应为对相对方有利的解释。这一方面体现提供条款的一方应对自己提供的条款的含义不清负责,另一方面也是为了保护格式条款提供方的相对方的利益,因为相对方总是处于一种弱势地位。

  三、非格式条款优于格式条款的解释
  合同中既有格式条款又有非格式条款,且两者不一致的,应按照非格式条款优于格式条款的规则解释,亦即应采用非格式条款而否定格式条款。这是因为格式条款是由一方提供而未经协商的,非格式条款是由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的,如果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实际上是当事人双方以其合意排除了格式条款的适用。在这种情形下,若采用格式条款,无疑是否定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而采用非格式条款,则恰巧能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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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2-10-16
我们日常生活中被各种各样的合同充斥着,有书面的也有口头的,大到买房买车做生意,小到旅游喝茶吃早点,这些活动都离不开各种各样的“合同”。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那么问题来了,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有哪些常见的“无效格式条款”呢?

常见“霸王条款”

无效格式条款一:某年某月某日,小白去超市买东西,需要在寄物柜存包,超市表示由于寄物柜是免费的,所以不负保管以及赔偿的责任。

超市保管消费者包裹或物品的行为既是服务行为又是经营行为。寄物柜证明超市与消费者构成了保管合同关系,但超市作为保管人是无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保管人在自身存在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至于是否有重大过失,保管人自己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因此,超市这条规定显然是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其目的是企图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无效格式条款二:小白在超市买完东西,超市在出口设立第二道关卡,检查小白所购物品或者在购物小票上加盖购物章。

消费者到商场购物是一个即时清结的买卖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而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有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消费者在商场收银处付款取得所购物品之时,已经取得了所购物品的所有权,消费者与商场之间的买卖合同已履行完毕,消费者不再承担任何义务。因此,商场设立“第二道关卡”,查验购物小票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财产所有权和人身自由权,属于民事侵权行为。

无效格式条款三:小白参加了超市的“儿童节促销活动”,活动海报最后一条称:“本活动的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

这条是典型的“霸王条款”,甚至已经发展成了行业惯例,在服务行业具有普遍性,其目的就是商家想在促销活动中拥有绝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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