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公安机关已经立案的犯人为啥检察院不提起公诉

如题所述

公安机关立案和检察院起诉是两个概念,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才有不提起公诉的问题。
不起诉的原因有N种,如事实不清需补充侦查,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1979年7月1日通过 1996年3月17日八届人大四次会议修正同日公布 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一百四十二条【不起诉情形】 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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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09-05
检察院需要调查取证在确认属实之后才能起诉。
第2个回答  2010-09-05
1.检察院在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后,才有审查起诉的权利,如果公安机关做撤案处理,那么表示刑事案件程序已经终结,案件就不会移送检察院。
2.检察院有对犯罪嫌疑人不起诉的权利,不过不起诉的范围一般在实际操作中很窄,通常只有轻伤害和交通肇事以及过失致人死亡(均必须已经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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