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上例中的被保货物,在航行中连续遭到了两次损失,第一次损失发生于5月3日,是由于自然灾害而造成的。按照平安条款,在一般情况下,对于自然灾害而造成的这种部分损失是不负赔偿责任的,但是如果由于运输工具发生意外事故而使货物发生的损失包括部分的损失,则属于平安险的赔偿范围。因此,按照平安险的责任范围,在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的第一次损失是不负责赔偿的。但值得注意的是,在本例中,存在着特殊情况,即在5月3日发生自然灾害而使货物遭到部分损失之后,又于5月8日发生了船舶触礁的事故,按照平安险的责任范围规定:“在船舶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互撞、焚毁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而货物在此前后由于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也应列入赔偿范围。” 因此,保险公司对上例所发生的两次部分损失均应负责赔偿。其金额为:(1000元+2000元)*110%=3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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