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委县纪委是什么机关

如题所述

  县委是县人大常务委员会,
  县人大常委会是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县人大常委会行使下列职权:
  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领导、主持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召集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讨论、决定本县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根据县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县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
  监督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撤销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人大主席团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县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议和命令;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县长的个别任免;
  在县长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市人民检察院和人大常委会备案;
  根据县长的提名,决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各序列局局长的任免;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县长;
  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县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市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等。

  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的职责,主要有:
  (一)决定常务委员会每次会议的会期,拟定会议议程草案;
  (二)对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和质询案,决定交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
  (三)指导和协调各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四)处理常务委员会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县纪委是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党章》规定: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的中央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根本职责,是保证党的政治纲领和政治目标的实现。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坚持和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员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并抓好五项经常性工作:

  (一)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二)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三)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四)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

  (五)保障党员的权利。
  县纪委可以对县信用联社进行执法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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