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不平衡报价,投标者如何利用

如题所述

不平衡报价,意同不平衡报价法,是相对通常的平衡报价(正常报价)而言的,是在工程项目的投标总价确定后,根据招标文件的付款条件,合理地调整投标文件中子项目的报价,在不抬高总价以免影响中标(商务得分)的前提下,实施项目时能够尽早、更多地结算工程款,并能够赢得更多利润的一种投标报价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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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6-23

不平衡报价是相对常规报价而言,并在常规报价的基础上进行调整得到的,是对常规报价的优化。它在总报价不变的前提下,将某些分项工程的单价定得高于常规价,将另一些分项工程的单价定得低于常规价,以保证总报价有竞争力并能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这种技巧的根本之处在于:投标书中计算投标总价时是没有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的,但业主支付给施工企业的工程款却有先有后。

不平衡报价法是相对通常的平衡报价(正常报价)而言的,是在工程项目的投标总价确定后,根据招标文件的付款条件,合理地调整投标文件中子项目的报价,在不抬高总价以免影响中标(商务得分)的前提下,实施项目时能够尽早、更多地结算工程款,并能够赢得更多利润的一种投标报价方法。这种方法在工程项目中运用得比较普遍,是一种投标策略。对于工程项目,应根据工程项目不同特点及施工条件等来考虑采用不平衡报价法。

不平衡报价法的前提是工程量清单报价,它在国际工程承包市场已经运用了多年,现在已经正式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它强调量价分离,即工程量和单价分开,投标时承包商报的是单价而不是总价,总价等于单价乘以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估算量,仅仅用于招标),最终结算量以实际发生量为准。而这个总价是理念上的东西,或者说只是评标委员会在比较各家标价的高低时提供了一个总的大致参考值,实际上承包商拿回的总收入等于在履约过程中通过验收的工程量与相应单价的乘积。

扩展资料:

由于建筑市场信息的不对称,有经验的承包商可能比业主更清楚工程量实际会发生的数量,当发现有缺项、漏项或两者之间有较大差别时,在大多数情况下,就会采用不平衡报价法。应用不平衡报价法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l、单价在合理范围内可提高的子项目有:能够早日结算的项目,如开办费、营地设施、土方、基础工程等;通过现场勘察或设计不合理、清单项目错误,预计今后实际工程量大于清单工程量的项目;支付条件良好的政府项目或银行项目。

2、单价在合理范围内可以降低的子项目有:后期的工程项目,如粉刷、外墙装饰、电气、零散清理和附属工程等;预计今后实际工程量小于清单工程量的项目。

3、图纸不明确或有错误,估计今后会有修改的,或工程内容说明不清楚,价格可降低,待澄清后可再要求提高价格。

4、计日工资和零星施工机械台班小时单价报价时,可稍高于工程单价中的相应单价。因为这些单价不包括在投标价格中,发生时按实计算,利润增加。

5、无工程量而只报单价的项目。如土木工程中挖湿土或岩石等备用单价,单价宜高些。这样不影响投标总价,而一旦项目实施就可多得利润。

6、暂定工程或暂定数额的报价。这类项目要具体分析,如果估计今后肯定要做的工程。价格可定得高一些,反之价格可低一些。

7、如项目业主要求投标报价一次报定不予调整时,则宜适度抬高标价,因为其中风险难以预料。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不平衡报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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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7-12-14
不平衡报价也叫前重后轻法,是指在总价基本确定以后,通过调整内部子项目的报价,以期既不影响中标,又能在结算时得到理想的经济效益的报价方法。采用不平衡报价一定要建立在对工程量仔细核对分析的基础上,特别是对单价报价偏低的项目,不平衡报价过多或过于明显,就会引起业主反感,甚至导致废标。因此在总报价不变的情况下,调整的不平衡报价一般最好控制在15%的幅度范围之内。如果不注意这一点,有时业主会挑选出过高的项目,要求投标人进行单价分析,并围绕单价分析中过高的内容进行压价,以致承包商得不偿失。
不平衡报价的运用也有其特定的适用范围,例如像材料全部由招标人提供的清包工形式本身就不存在价差和量差风险,没有额外收益,就不能进行不平衡报价。另外固定总价承包模式下,也不可利用不平衡报价,尽管在价差和量差上都有节约盈利的机会,但这是与固定总价模式下承包商承担的风险相匹配的。不平衡报价一般适用于单价可调及总价可调合同。
不平衡报价方法大致分为时间价值型不平衡报价和工程量型不平衡报价两种类型。时间型不平衡报价建立在工程价款以工程实际进度按合同约定付款期及时支付及未来实际施工过程中的各项工程均为均衡施工基础上。工程量型不平衡报价建立在工程实际工程量与合同约定工程量不符,工程结算以实际发生工程量为准的基础上。
目前比较常见的不平衡报价法主要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1、回收快的报高价,回收慢的报低价。
2、预计今后工程量会增加的项目,报高价,而工程量会减少的项目报低价。
3、没有工程量的工作报高价;实施可能性大的暂定工作报高价,实施可能小的报低价。
4、图纸不明确,估计修改后工程量要增加的,报高价,而工程内容描述不清楚的,则可适当降低一些单价,待澄清后可再要求提高报价。
利润是每个施工方不倦的追求,实务中,不平衡报价、工程变更和工程索赔的综合运用往往能取得不错的效果。现在的不平衡报价已经发展成一个系统工程。一个好的投标策略大致经历了研究招标文件、勘察现场、复核工程量、制定施工方案、编制投标报价五个阶段。
一、研究招标文件
投标方根据自己的专业判断研究招标文件中各种可能出现并加以利用的漏洞。招标文件中的漏洞大致分为两种:
1、明显对承包商不利或不合理之处。投标方可以在标前会议上向业主澄清,根据业主答复再在报价时进一步考虑。若不提出,投标商可能会因为考虑了漏洞而报价偏高,不利于中标。
2、对承包商有利,可以在报价时加以利用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提出索赔要求的。此时投标商就不应提请澄清,这是可以通过不平衡报价加以利用的。例如:在招标文件中对指定分包商的工程款或专业工程暂估价未明确数额,且包含在投标总价中未单列计算,则承包商报价是可将此部分报低价,转移到其他工程量项目的报价中,以获得额外利润。
此外,投标者可以在研究招标文件的过程中思考修改招标文件的某些条款或补充某些条款,以使自己在履行合同时能处于较主动地位。这些想法应留待合同谈判时使用。
二、现场踏勘
踏勘时投标商若发现招标文件对施工现场自然条件的不利估计欠缺,可先报低价,在以后的施工中若遭遇到实际自然条件比招标文件中所描述的更为困难和恶劣,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无法预测的不利自然条件,投标人便可由于不利自然条件向业主进行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此种方法还体现在标段的选择中,可针对一些施工条件较差的标段,报低价,施工条件差,工程变化可能性大,施工过程中不可预见因素多,施工过程中再通过变更、索赔获利。另外实际地质情况较招标文件提供的地质情况好,投标人既可正常报价,也可采用不平衡报价,再在施工过程中提出合理化建议要求更改部分设计,因此减少或取消清单中报价较低的子目。
三、工程量复核
1、如招标文件中经常规定了“工程量变化在10%以上是,可调整综合单价”的条款,经过对招标设计图纸的核对,若工程数量与清单中误差超10%,承包商可以报低价,为工程中标后合同调整和索赔留下借口。
2、如果材料用量不准确,且无改变材料品质或标准的可能,则应少报材料用量,同时提高单价,一旦实际使用量增加,承包商可以多得利润。
3、如果材料用量不准确,且经分析招标文件中规定材料品质过高或过低以及标准模糊不清,实际使用时有可能改变使用标准,则在投标时应少报使用量,同时降低单价。
四、施工方案
通过前面的工作,承包商既可以通过提出合理化施工建议将之前准备的不平衡报价策略做实,也可以通过施工方案创造变更条件,完全可以利用。这也印证了那句话:不会报价的投标人不是好投标人,而不会变更的项目经理不是好项目经理。
五、编制投标报价
此时的工作主要是注意要选取适当定额、工程数量要准确、取费费率要取满、各分部分项工程单价要合理可靠。
随着工程招投标的发展,招标方的成熟,做好不平衡报价,在现如今的工程招投标实务中空间已经越来越小。招标方为了规避不平衡报价,手段也越来越完善。主要有以下措施可以选择:
1、业主对投标价的各组成部分分别设立招标控制价,而不只是对总价编制控制价。
2、通过合同条款规定若清单分项工程变更过大,则应对该分项工程重新组价,并明确相应的组价方法。
3、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人提供单价分析表,并在询标时对典型不平衡报价解释合理性。
4、针对中标人报价不平衡的程度要求其加大履约担保的额度。
5、业主也可通过变更反不平衡报价。
6、针对时间价值型的不平衡报价,招标方可以通过设置时间价值系数,把工程按照施工时间顺序分解成若干分部,如土石方工程、主体混凝土工程、屋面工程等,各分部投标报价乘以时间价值系数后重新汇总得出评标总价,再计算评标总价得分确定工程的中标人。
7、针对工程量型的不平衡报价,实务中已经在一些招标文件中出现了颇有针对性的规定,如:“投标报价中有优惠的,必须体现在各项目内容的材料单价中,不得在总报价上优惠”;“工程量由承包人核对,有争议在投标答疑前提出,除招标人要求或设计图纸变更外,不做增减”;“项目不合理报价偏差累计金额超过预算总造价x%时,评为废标”。
8、评标时,可以设置基准价,评标人再筛选出若干价格过高的清单项,并把这些项进行记录作为施工合同一部分,在实际工程结算时如果实际完成工程量大于招标文件工程量,则超出部分按照评标时此清单项的基准价进行结算,而不是投标人的报价。
9、评标时,要求投标文件要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不得以部分清单项目不报价或故意在工程内容中漏项、增项等形式来实现不平衡报价,否则视情况判为废标。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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