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 一事不再罚

一村民甲 违法占地 并建成房屋,卖给了另一人 乙, 已经对 甲 违法占地建房行为 进行了行政处罚,对于 甲 将房屋卖给 乙这件事 是否处罚 甲和乙

  你好!

  首先,甲将违法占地建的房卖给乙和违法占地不是一回事,两码事,所以根本不适用行政法上的一事不再罚原则。

  其次,甲把违法建筑卖给乙,这也不是行政关系,这是一般的民事关系,不会因为甲是违法占地,但合同就无效,如果有关的行政单位责令甲拆除违法建房的,甲无法履行合同,因此给乙造成的损失的,乙可以起诉至人民法院,理由就是甲违约,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应对此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不是一个法律关系,所以不适用同一个法律,如有疑问你请追问,满意请采纳,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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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11-10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按此规定,一事不再罚可界定为:行政主体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同类(罚款)的行政处罚。
  也就是说,行为人的一个行为无论是违反一规范,还是数个规范,受一个行政主体管辖,还是数个行政主体管辖,可以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但如果是罚款,则罚款只能一次,另一次处罚可以是吊销营业执照或其他许可证,也可以是责令停产停业,还可以是没收等,只是不能再罚款。
第2个回答  2020-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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