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返还基础设施建设费如何纳税筹划,能作“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计入递延收益吗?

栗老师您好,企业在开发区买了块地,政府为了招商引资,返还了700多万的款项,项目为:基础设施建设费。这笔款项能算作“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计入递延收益,然后按土地年限转营业外收入吗?

政府返还基础设施建设费纳税筹划方式如下:
1、关于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收到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如何摊销的问题,前几天版面上有讨论,你可以搜索一下。我更倾向于把这部分补助资金在自收到之日起算的剩余折旧年限内摊销,而不是在收到时一次性补摊自相关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到收到补助款之日止期间内对应的补助。
在IFRS下,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在收到时也可以直接冲减资产的账面价值。很明显,如果直接冲减了资产的账面价值,则后续的折旧应当按照调整后的账面价值重新计算,而不是一次性调整前期已提取的折旧。计入递延收益的此类补助也可以参照同一原则处理。

2、关于财政代为偿还的转贷资金,建议审阅当时的财政转贷合同,确定其中有无在满足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可以豁免该笔贷款偿还义务的条款,以及确定现在的债务豁免是否即依据该条款作出。
如果是,则该项转贷款(在IAS 20中称为“饶让贷款 forgivable loan”),如果贷款借入时即可合理预计将可满足豁免条件的,则应一开始就作为政府补助处理,而不是确认为借款(因为预计经济利益因还本付息流出企业的可能性并不超过50%);如果贷款借入时尚不能确定能否满足豁免条件,但后来确定满足条件的,应自满足豁免条件之日起作为政府补助处理。
如果并非前段所述的“饶让贷款”,则应把取得贷款和豁免看作两个独立事项分别处理。鉴于在豁免时相关资产已经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虽然政府文件规定“确认国债转贷资金已经由财政部门代为偿还,将转贷资金转为对我公司的财政拨款,专项用于污水处理厂建设”,但事实上该笔款项在取得政府补助身份后,在相关资产建造过程中并未用到,因此个人倾向于此时按照一般的债务豁免处理,一次性将豁免的债务本息计入当期损益。

所以,是否能作“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计入递延收益,要根据是否是饶让贷款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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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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