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局的经办人素质不高,有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情况,罚金过高,不合情理。
但是一开始我们没有引起重视,因为在发给我们告知书的时候,我们一看罚金这么高就没签字, 对方有欺骗的情况,告诉我们不签告知书也没用,该罚的还是要罚,先签了字,再来要求行政复议就行,他们局长副局长讨论过后可以减免罚金,叫我们写要求行政复议减免罚金的申请书来,我们就签了告知书,然后又送上去要求行政复议减免罚金的申请书,结果一段时间后下来的是行政处罚决定书,还是那么多罚金,这个经办同志的嘴脸就是好象此事跟他一点关系都没有的样子,看见我们躲躲闪闪。
可能是为了完成上级交付的罚款任务吧,所以这种伎两,实际上该分局的领导根本没有复议过。
这里我想请问懂的朋友,一般来说,工商分局的领导有没有进行行政复议的权利,如果该局下属的员工乱罚款,违反程序,做出不合法的处罚,而且已经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情况下,他们有没有进行行政复议,重新申核,可以减免的权利?(我只想知道有没有这种权利,至于实际中完成罚款任务就是他们下达的,行政复议有没有效果另说)
一般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如果要进行修正,该局内部是否存在程序上的困难,或是对经办人有不利的程序,比如经办的有好几次都被要求行政复议了,可能要扣分之类的,或是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旦发给我们,再更改程序上或操作上很麻烦?
还是只能像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说的那样,向上级工商机关或是其他权利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或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这几条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