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料加工账务如何处理

如题所述

来料加工账务处理:1、收到来料时,不编制会计分录,只对“受托加工来料”备查科目中对应的材料明细账进行数额登记。2、领取“来料”及其他材料用于制造加工产品时,对“来料”领取的处理同上,对领取其他材料则借记“生产成本”科目,货记“原材料”等科目。3、完工时,借记“库存商品”科目,贷记“生产成本”等科目。如果你是按批次加工,你就按批次结转成本。平时把电、油、燃气、工资等归集到“劳务成本”科目。借:劳务成本:贷:应付职工薪酬(原材料—)等。期末时,结转销售成本:借:主要业务成本 贷:劳务成本把消耗的电费、柴油、燃气直接记入劳务成本借:劳务成本贷:原材料—电(柴油、燃气)购买电、柴油、燃气借:原材料—电(柴油、燃气)贷:现金(银行存款)劳务成本与生产成本的性质一样,假如你连续加工,可以有余额;按批次加工,就按批次结转成本,应该期末无余额。一般的劳务收入的计量,按照新的企业会计准则,采用完工百分比法,期末应该没有余额。我想,你最后给对方开的发票的品名是“加工费”,所以最好采用劳务成本。来料加工来料加工,是指由外商提供全部或部分原材料、辅料、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简称料、件),必要时还提供机器设备,由中方按外商要求进行生产加工装配,成品交外商销售,中方收取加工费的合作生产形式。现时实际的运作模式,是指由外商提供全部进口(或转厂)原材料、辅料、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简称料、件),不作价提供全部的机器设备和营运资金,由外商直接经营管理,成品全部交由外商出口或转厂销售,中方仅提供协作和必要的协助,按双方商定的方式收取工缴费的合作生产模式。在生产和经营管理上,外商完全占主导地位。来料加工的进口料件不须支付外汇,出口货物也仅收取工缴费;加工生产装配的产品的所有权属来料者,产品必须复运出口,来料加工项下的进出口货物,不实行进出口许可管理和不征收进出口税。◆ 合同登记备案企业对外签订的来料加工合同,自审批部门批准之日起1个月内,持有关单证向海关申请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经海关审核有关文件资料后,对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合同,海关发给加盖“合同备案专用章”及编号的《对外加工装配进出口货物登记手册》,报关员凭此办理加工装配合同项下料件、设备进口和加工成品出口的通关手续。◆ 来料加工货物的报关-申报。-接受查验。根据海关查验货物的要求,接受海关的查验。-缴纳税费。-接受放行。办妥申报、接受查验和缴纳税费手续,并领取了海关签章的报关审核销联后,可将货物运离海关监管现场。-合同核销。◆ 来料加工内销规定-加工贸易制成品应复出口,不得滞留国内市场。确有特殊原因需转内销或转用於生产内销产品的,需报经原合同审批机构的上一级外经贸主管机构批准。由海关根据外经贸主管机构的批件,依照有关规定对进口料件征收税款并补征税款利息,计息期限为料件申报进口之日起至补征税之日止。-进口料件属於国家实行进口配额许可证或登记管理的商品,经营企业需向海关提交用於内销或用於生产内销产品的进口许可证或登记证明。-未经批准和海关核准,来料加工企业不得擅自内销,否则海关将作出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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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07-05

    来料加工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受托方按其规定的花色品种、数量进行加工,并向对方收取约定的加工费用。本文所述“来料加工”均为内销方式,这种经营方式下会计处理一般有两种,分为单独核算原材料法和不单独核算原材料法。

    【例】甲纺织品公司为乙公司加工40支棉纱,由乙公司提供原料。加工协议约定:

    公司提供10吨棉花(市价每吨9200元),由甲公司按照投入产出1:0.9加工40支棉纱9吨,加工费每吨8000元(不含税)。甲公司实际投入产出比为1:0.92,也就是说10吨棉花可以加工成9.2吨棉纱,甲公司可以盈余0.2吨棉纱,工费实际成本每吨6000元。

  甲公司单独核算原材料的会计处理方法

  1.收到乙公司提供的棉花时

  借:原材料  92000(9200×10)

    贷:预收账款——乙公司(来料加工预收原料)92000

  2.加工领用原料时

  借:生产成本——原材料92000

    贷:原材料92000

  3.结转消耗的工费成本

  借:生产成本——工费成本  55200(6000×9.2)

    贷:应付工资、制造费用等科目55200

  4.加工商品完工入库

  生产成本合计:92000+55200=147200元

  每吨棉纱成本:147200÷9.2=16000元

  借:库存商品——40支棉纱(来料加工待发9吨)144000

    库存商品——40支棉纱(来料加工盈余0.2吨)320

    贷:生产成本——原材料  92000

      生产成本——工费成本55200

  5.确认加工费收入

  借:应收账款——乙公司  84240

    贷:其他业务收入  72000(8000×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12240

  6.结转加工成本

  借:其他业务支出  54000(6000×9)

    预收账款——乙公司(来料加工预收原料)90000

    贷:库存商品——40支棉纱(来料加工待发9吨)144000

  7.结转节约的原料余额

  借:预收账款——乙公司(来料加工预收原料)2000

    贷:其他业务支出2000

  该项业务经营利润:72000-54000+2000=20000元,其中:原料节约2000元,加工利润18000元。

  甲公司不单独核算原材料的会计处理方法

  1.收到乙公司提供的棉花时,不进行账务处理,将棉花入库、出库记录备查登记。

  2.结转消耗的工费成本

  借:生产成本———工费成本  54000(6000×9)

    贷:应付工资、制造费用等科目54000

  3.加工商品完工入库,不进行账务处理,将产品入库、出库记录备查登记。

  4.确认加工费收入来源:考试大

  借:应收账款——乙公司  84240

    贷:其他业务收入  72000(8000×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12240

  5.结转加工成本

  借:其他业务支出  54000(6000×9)

    贷:生产成本——工费成本54000

  该项业务经营利润:72000-54000=18000元,按第一种会计处理方法计算的原料节约部分不能单独反映。

  两种方法的比较第一种方法将来料加工业务视同于自营生产业务,整个核算过程也反映了生产的全流程,所有的存货增减记录均记载于账册,便于内部的监管与核对;并且可以反映为原料节约额,为减少能源支出,增加企业效益提供依据;但这种方法增加了工作量,如果来料加工批次和加工品种较多,将会给成本核算带来一定难度。

  第二种简便实用,可操作性强,但不利于内部控制与管理,存货账实存在差异,容易出现漏洞,所以采用这种方法的企业必须要做好实物进库与出库的备查登记并且对存货要进行实时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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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01
一、来料加工企业的会计处理:
  (一)收入的核算
  首先,根据财政部1998年颁布的收入确认原则,来料加工企业在报关出口后就应确认收入。因为此时商品所有权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给外方,加工企业对商品已不拥有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不再对已出口的商品实施控制,同时与交易相关的加工费收入已转入企业,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已能够可靠地计量。
  其次,对内外加工业务收入应分别核算。目前,企业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往往采取多种经营方式,可能既做进出口贸易,又做生产、加工业务。这就要求企业要分清业务的主次,主营业务在“营业收入”中核算,而兼营业务则在“其他业务收入”中核算。来料加工企业也有类似问题,比如来料加工企业为了充分利用现有设备,既从事对外加工业务,又搞国内加工,这时就应分别核算对内、对外加工业务。外加工费收入免征增值税,而内加工费收入则要征税,如果划分不清,就不能享受免税待遇。另外,企业出售废料的收入,应在“营业外收入”中核算,因为它与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
  第三,境外委托方代支的费用应如实计入收入。目前,国内来料加工企业加工费收入定得普遍较低,境外委托方往往与国内来料加工企业签订某些协议,代支部分费用(如厂租、报关费等大额支出),例如某制衣厂,1997、1998年两年亏损总额高达899万元,其中1998年的加工费收入为72万元,费用成本总额为445万元,收入仅占费用的16%,而仅工资一项开支就达312万元。该厂付出312万元的工资却只取得72万元的收入,且该厂成立10年来,一直处于这种状况,却能经营下去。究其原因,原来境外委托方经常付给该厂现金(是人民币而非外汇)以供日常开支,这部分现金则挂在“其他应付款”账上,而不在收入科目中反映,这就变相转移了企业加工费收入,从而转移利润,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同时由于加工费收入过低,也减少了国家外汇收入。对于外商代支的此类费用可理解为价外补贴收入,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费用的核算
  首先,费用核算应细化。一般地,大的来料加工企业可将费用分为“制造费用”和“管理费用”,用于生产方面的费用计入“制造费用”,用于办公管理方面的费用计入“管理费用”,而对于小的来料加工企业来讲,也可将所有费用都计入“管理费用”。对于出口方面的费用,如监管费、商检费、卫检费、打单费、场检费、招待费、补助费等,大部分企业都把它们放入“报关费”。其实,这样做不利于企业进行财务分析,最好的办法是分项单列。比如说,有的来料加工企业每月报关费有几十万元,但具体是什么开支却不清楚,而分开列记就不存在上述问题。同时,卫检费、场检费等是按车次收取的,监管费、商检费是按材料价值来计算的,如果实际支出金额偏差较大,就可检查是否有不正常开支,从而促进企业做好财务分析。
  其次,购进原材料和辅料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而应单独核算并计入成本费用。来料加工企业主要原材料和大部分辅料是通过海关进口的,也有小部分辅料是从国内采购的。在国内采购的材料,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也不能抵扣,而只能计入成本费用。这是因为,按照现行税收政策,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一律实行“出口免税”管理办法,即进项税额(包括进口料件和国产料件的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最后生产加工环节不征税,出口也不退税。这与进料加工贸易不同,进料加工企业使用的国产料件可办理出口退税(必须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对从事来料加工复出口业务的出口企业,为生产或加工复出口的免税货物而购进的已税原材料、辅料等,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和办理退税,而应单独核算并转入来料加工经营成本中。若不能单独核算应税和非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的,按销售比例分摊其耗用原材料的进项税额。
  二、来料加工企业的税收优惠
  根据《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规定,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免税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后,凭海关核签的来料加工进口货物报关单和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向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持此证明向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免征其加工或委托加工货物及其工缴费的增值税、消费税。货物出口后,出口企业应凭来料加工出口报关单和海关已核销的来料加工登记手册、收汇凭证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核销手续,对逾期未核销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将会同海关和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及时予以补税和处罚。
  从以上规定我们知道,承接来料加工业务的出口企业在料件进口后,可凭海关核签的来料加工进口报关单和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向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而无须等来料加工手册核销后再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
  来料加工企业办理免税证明须报送的资料有:加工贸易业务合同批准证、对外加工装配合同、进口料件申请备案清单、出口成品申请备案清单、出口制成品及对应进口料消耗备案清单、合同基本情况(含封面)、税务登记副本复印件、申请免税报告、上一批货物的合同销案申请表。
  委托加工物资企业的会计处理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各种材料、商品等物资的实际成本。
  二、本科目可按加工合同、受托加工单位以及加工物资的品种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委托加工物资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发给外单位加工的物资,按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按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的,还应同时结转材料成本差异或商品进销差价。
  (二)支付加工费、运杂费等,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需要交纳消费税的委托加工物资,由受托方代收代交的消费税,借记本科目(收回后用于直接销售的)或“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科目(收回后用于继续加工的),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的物资和剩余的物资,按加工收回物资的实际成本和剩余物资的实际成本,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采用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的,按计划成本或售价,借记“原材料” 或“库存商品”科目,按实际成本,贷记本科目,按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或售价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材料成本差异”或贷记“商品进销差价”科目。
  采用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的,也可以采用上期材料成本差异率或商品进销差价率计算分摊本期应分摊的材料成本差异或商品进销差价。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尚未完成物资的实际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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