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校察看处分是否合理?

如题所述

根据《四川大学学生纪律处分管理办法》第7条(三)规定:“利用网络公然对他人进行侮辱或者捏造事实进行诽谤的,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根据这些规定,张薇的行为属于留校察看处分的情形。因此,学校对她做出留校察看处分是符合规定的。

同时,作为一名党员,张薇的行为也违反了党的纪律要求,应当受到党内纪律处分。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综上所述,四川大学对张薇做出的处罚并不是避重就轻,而是依据相关法规和原则做出的。这样的处罚既体现了教育惩戒相结合的育人方式,又体现了对张薇个人成长和未来发展的关怀和帮助。当然,这样的处罚也不是终点,而是一个新的起点。张薇本人要认真接受教育和管理,深刻反思自己的错误,改正自己的行为,重新赢得社会和公众的信任和尊重。

在此希望,任何处罚都法有所依,罚有所依,同罪同罚,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目标,体现法律的公平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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