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或被国家正式职工录用的,其工龄从最后一次任民办教师的时间起计算。
2. 在多个学校连续任教的民办教师,经正当手续调动的,应合并计算工龄。
3. 民办教师经组织批准进入师范学校学习毕业后分配工作,其民办教师任职时间与毕业后任教时间合并计算工龄,学习期间不计入工龄。
4. 民办教师转公办教师后,其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为参加工作时间,不应因学习间隔而推迟计算参加工作时间。
5. 民办教师被招收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或经组织批准进入学校学习毕业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并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其最后一次任民办教师的时间可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6. 在两个以上单位连续担任民办教师的时间,凡经组织批准调动的,应当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7. 原辞退民办教师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未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且健在的原辞退民办教师,可获得政府提供的参保缴费补贴,帮助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关于中小学民办教师和长期顶编代课教师的工龄计算,按照相关文件规定转为公办教师的,可执行计算工龄的规定。民办教师经组织批准被录取到师范学校学习毕业后仍从事教育工作的,其原任民办教师的时间可与毕业后任教师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根据《中央2011年8号文件》第三条,辞退民办教师的补偿标准应综合考虑当地社会成员最低生活费用、职工月平均工资等因素,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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