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是不是不允许在公共场所传教的?

如题所述

我国法律是不允许在公共场所传教的,是北京宗教事务条例里的法规,在宪法和个省自治区的法规条例,都是差不多的

第四章 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活动  
第十七条 本条例所称宗教活动场所,是指信教公民进行宗教活动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及其他固定处所。  
第十八条 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由有关宗教团体向区、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
…………
第二十二条 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应当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进行。  
第二十三条 信教公民为满足个人宗教生活需要,可以按照本宗教的教义、教规和习惯,在本人住宅内过宗教生活。  
第二十四条 进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参加该场所内的宗教活动,应当尊重该宗教的习俗,遵守该场所的管理制度;不得干扰宗教活动的正常开展;不得进行不同信仰或者不同宗教的争论和宣传。
…………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予以取缔或者责令停止活动,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擅自开办宗教院校或者举办宗教培训班的;  
(二)不具备宗教教职人员身份或者不符合本宗教规定的人员主持宗教活动的;  (三)未经市宗教团体同意并报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行政部门备案,外地宗教教职人员到本市主持宗教活动或者本市宗教教职人员到外地主持宗教活动的;  
(四)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  
(五)在宗教活动场所外进行传教活动,或者在公共场所擅自设立宗教设施或者宗教造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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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4-05-24
国内大部分地方都禁止在教堂外宣传宗教
可能危险系数不大,所以事实上没人管

《海南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宗教活动场所进行反宗教宣传。
宗教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传教、布道、讲经、散发宗教宣传品。

《北京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二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宗教活动场所外进行传教活动,不得在公共场所擅自设立宗教设施和宗教造像。

《陕西省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宗教活动应当在经批准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内进行。任何人不得在其他公共场所传教、散发宗教宣传品和宣传有神论。

《湖北省宗教事务管理暂行规定》
第三十九条 外国组织和个人来我省旅游或与有关部门进行经济、贸易、科学技术、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交流、交往活动,不得附加宗教条件,不得利用上述活动进行传教或在非宗教的公共场所举行宗教活动。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4-05-24
国内大部分地方都禁止在教堂外宣传宗教
可能危险系数不大,所以事实上没人管

《海南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宗教活动场所进行反宗教宣传。
宗教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传教、布道、讲经、散发宗教宣传品。

《北京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二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宗教活动场所外进行传教活动,不得在公共场所擅自设立宗教设施和宗教造像。

《陕西省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宗教活动应当在经批准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内进行。任何人不得在其他公共场所传教、散发宗教宣传品和宣传有神论。
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9-09-06

我国法律对传教的场所有严格的限制,公共场所未经申请允许是不允许传教的

一、国家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6号《宗教事务条例》规定:

第十二条: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一般应当在经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及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内举行,由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宗教团体组织,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主持,按照教义教规进行。

第二十条: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不得组织、举行宗教活动,不得接受宗教性的捐献。

第四十三条: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献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二、各省市法律法规


1、《海南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宗教活动场所进行反宗教宣传。
宗教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传教、布道、讲经、散发宗教宣传品。

2、《北京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二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宗教活动场所外进行传教活动,不得在公共场所擅自设立宗教设施和宗教造像。


3、《陕西省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宗教活动应当在经批准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内进行。任何人不得在其他公共场所传教、散发宗教宣传品和宣传有神论。


扩展资料

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立宗旨不违背本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

(二)当地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

(三)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

(四)有必要的资金;

(五)布局合理,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参考资料

中国政府网-国务院公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6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条例

国家宗教事务局-北京市宗教事务条例

国家宗教事务局-陕西省宗教事务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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