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三种评标办法如下:
1. 综合评分法:通过对投标方的商务、技术、服务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评价,根据预先设定的评分标准和权重进行打分,最终选出得分最高的投标方。
2. 最低评标价法:以投标方的报价为主要评标依据,选择报价最低的投标方。但仅以价格作为评标标准的做法正在逐渐减少,更多考虑投标方的综合实力和服务质量。
3.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在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的前提下,以投标方的报价为主要评标依据,选择报价最低的投标方。但评标委员会可以根据投标方的业绩、信誉、技术和管理能力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对报价进行适当的调整。
招投标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合理分配招标、投标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管理制度。加强招投标制度建设,有助于促进企业转变经营机制,提高创新活力,积极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提升企业生产、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增强市场竞争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二条,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若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所有投标被否决,招标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重新招标。
第三十八条规定,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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