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问题1:、如果被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是否意味着一定是不符合上述四个条件中某条或者某几条?
问题2、假设被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是因为不符合第三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那我更改了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后是到做出裁定的法院起诉还是去上诉?
“驳回起诉,应该是驳回诉讼请求,是指经审理作出的裁定,有2种可能,第一种符合立案条件,但经审理认为请求不成立,于法无据,驳回诉讼请求;第二种是通过立案审查,在案件审理时发现不符合立案条件,驳回。“
你说的第一种可能有点不太理解,能举个简单的例子说明下吗
详细说明第一种情况:
不予受理,就是你在法院立案的过程中,立案庭经审查你的立案材料,认为不符合第一百一十九条 的四款规定中的一款或几款,也就是说立案庭认为你的起诉不够立案标准,因此做出不予受理的裁定,此时仅是立案庭审查,没到到审判庭,因此案件未经审判。此裁定由立案庭作出。但你可以不服此裁定,向上级法院提出,要求一审法院受理。这样说明白吗。
驳回起诉,就是驳回你的诉讼请求。此时案件已移至审判庭开始审判,也就是说通过了立案庭的立案。在审判中,合议庭经审理调查发现,你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标准,说白了,就是立案庭认为符合标准立案了,但审判庭经审理又认为不符合标准,因此做出驳回诉讼请求的裁定。此为一种情况。
另一种情况是,虽然通过了立案审查,符合立案标准,但经过审判庭的审理发现你的诉讼请求是不成立的,只是不成立,不是不符合标准,说白了就是经审理,判决被告胜诉。因此驳回你的诉讼请求。
宋聪聪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张保刚律师
擅长:公司法务
刘勇律师
擅长:损害赔偿
王莉律师
擅长:劳动工伤
陈娜律师
擅长:税务合规
朱哲雨律师
擅长:合同纠纷
李昌锁律师
擅长:经济纠纷
李金杏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
查
看
更
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