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被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起诉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问题1:、如果被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是否意味着一定是不符合上述四个条件中某条或者某几条?
问题2、假设被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是因为不符合第三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那我更改了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后是到做出裁定的法院起诉还是去上诉?

问题1:不予受理,是指案件未经审理,在立案审查时作出的裁定,表明一定是不符合上述四条中的某条或某几条。就是不符合立案条件。
  驳回起诉,应该是驳回诉讼请求,是指经审理作出的裁定,有2种可能,第一种符合立案条件,但经审理认为请求不成立,于法无据,驳回诉讼请求;第二种是通过立案审查,在案件审理时发现不符合立案条件,驳回。
 问题2:如果是不予受理,原因是不符合第三款的,更改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后,可以再次进行立案。如果原法院有管辖权,那就去原法院,否则去有管辖权的法院。这不是上诉的问题,因为一审还没经过。
  如果是驳回起诉的话,可以上诉。因为这已经经过一审审理了。上诉可将上诉材料交至原法院,也可直接交至上级法院。
  另外,如果法院裁定是不予受理的话,可以向上级法院提出异议。要求一审法院受理。
  追问

“驳回起诉,应该是驳回诉讼请求,是指经审理作出的裁定,有2种可能,第一种符合立案条件,但经审理认为请求不成立,于法无据,驳回诉讼请求;第二种是通过立案审查,在案件审理时发现不符合立案条件,驳回。“

你说的第一种可能有点不太理解,能举个简单的例子说明下吗

追答

详细说明第一种情况:
不予受理,就是你在法院立案的过程中,立案庭经审查你的立案材料,认为不符合第一百一十九条 的四款规定中的一款或几款,也就是说立案庭认为你的起诉不够立案标准,因此做出不予受理的裁定,此时仅是立案庭审查,没到到审判庭,因此案件未经审判。此裁定由立案庭作出。但你可以不服此裁定,向上级法院提出,要求一审法院受理。这样说明白吗。

  驳回起诉,就是驳回你的诉讼请求。此时案件已移至审判庭开始审判,也就是说通过了立案庭的立案。在审判中,合议庭经审理调查发现,你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标准,说白了,就是立案庭认为符合标准立案了,但审判庭经审理又认为不符合标准,因此做出驳回诉讼请求的裁定。此为一种情况。
  另一种情况是,虽然通过了立案审查,符合立案标准,但经过审判庭的审理发现你的诉讼请求是不成立的,只是不成立,不是不符合标准,说白了就是经审理,判决被告胜诉。因此驳回你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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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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