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证行A行开立一份信用证,其中提单的抬头规定为:“MADE OUT TO ORDER OF US”,该信用证经通知行B银行保兑后通知了受益人。受益人在装货后交单给B银行,B银行议付后,将单据寄往A银行索偿。A银行核对单据后确定存在一处不符点,决定拒收单据,并将单据退回给B(对提单之类的单据未做必要的背书)。B银行拒不接受不符点。对此,B认为:尽管单据已经退回给B银行,单从法律的角度看,它们没有被退回(因为单据没有被背书给B银行)。据UCP500的规定:……如果开证行未能退单给寄单行和/或保兑行,开证行将无权宣称单据不符合信用证条款和条件……。因此,尽管早先提出过不符点,A银行必须副宽或履行信用证。
问:1、请解释本案例中银行的处理正确与否,并说明正确的处理方式。
2、如果B银行为议付行,而非保兑行,那么本案例的处理是否会有不同?
3、在不同的价格术语下(譬如:在FOB和CIF下)是否会有不同?
你说的和我理解的完全不同。第二个问题,保兑行和议付行承担的责任是不同的,前者付款了对出口商没有追索权,而后者有。
追答你是来求教的,还是来讨论的? 如果你自己已经有了答案,你就不必到这里发帖了。
追问并不是回答问题的都是正确的,比如你,你的回答就是错误的。但还是谢谢你的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