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案例。MADE OUT TO ORDER OF US

开证行A行开立一份信用证,其中提单的抬头规定为:“MADE OUT TO ORDER OF US”,该信用证经通知行B银行保兑后通知了受益人。受益人在装货后交单给B银行,B银行议付后,将单据寄往A银行索偿。A银行核对单据后确定存在一处不符点,决定拒收单据,并将单据退回给B(对提单之类的单据未做必要的背书)。B银行拒不接受不符点。对此,B认为:尽管单据已经退回给B银行,单从法律的角度看,它们没有被退回(因为单据没有被背书给B银行)。据UCP500的规定:……如果开证行未能退单给寄单行和/或保兑行,开证行将无权宣称单据不符合信用证条款和条件……。因此,尽管早先提出过不符点,A银行必须副宽或履行信用证。
问:1、请解释本案例中银行的处理正确与否,并说明正确的处理方式。
2、如果B银行为议付行,而非保兑行,那么本案例的处理是否会有不同?
3、在不同的价格术语下(譬如:在FOB和CIF下)是否会有不同?

本案例的关键点是:A银行核对单据后确定存在一处不符点,决定拒收单据,并将单据退回给B,但对提单之类的单据未做必要的背书。且本案例后续给出了B银行的相关理由。

而问题1、要问的是哪个银行?A银行还是B银行?问题没有标明——假设这里说的是B银行,那么,B银行对于开证行的做法是正确的,本案例的后续引文中说明了B银行的理由。所以,无需赘述。

2、本案例中所引的UCP500的相关条款已经说明了——B银行作为议付行,根据UCP500的相关规定,同样可以抗拒开证行的错误,因为,没有开证行背书的提单的货权开证行并没有释放。所以,开证行不能够对议付行拒付价款。

3、这里是代表货权的指示提单的转让问题,与价格术语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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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4-04-26
这是老师给你们出的题目吗? 这个问题非常简单,如果开证行是因为提单没有背书,而认为单证不符。那么,开证行退单就是错误行为,因为其开出的信用证的提单条款规定收货人为:凭开证行指定收货人,因此背书应该由开证行自己来完成。
因为是开证行的错误,所以问题2没有任何意义。信用证业务不受价格术语的影响,因此问题3也没有任何意义。(问题3也是你们老师出的题目吗?莫名其妙)追问

你说的和我理解的完全不同。第二个问题,保兑行和议付行承担的责任是不同的,前者付款了对出口商没有追索权,而后者有。

追答

你是来求教的,还是来讨论的? 如果你自己已经有了答案,你就不必到这里发帖了。

追问

并不是回答问题的都是正确的,比如你,你的回答就是错误的。但还是谢谢你的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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