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意签《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书》是不是合同继续履行?

公司下达《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书》(没有盖章),让员工签,员工对补偿协议不同意,认为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行为,应该2N的赔偿方案,拒签《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书》,这样的情况下,是不是还可以返回工作岗位继续上班?公司已经口头告知终止劳动合同,没有下达《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

  企业不再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属于《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同时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的规定办理。

  至于被企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其赔偿原则使用以下法规: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二十四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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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06-30
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法,是要补偿的,但不是二倍,是按工龄工资来计算,另外单位单方解除后,你可到相关部门拿到失业保险。公司终止劳动合同应该有书面的东西,你可收集证据,有员工证明也可以的,到时候劳动仲裁(免费的)。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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