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岁的女孩离家出走,监护人找到她,她不跟监护人走,监护人强行把她带走。
分析:如果女孩已经满十六周岁,并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那么可以视作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强行带其走,便侵犯了女孩的人身权利,属于违法。
反之,不违法。
参考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十一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
(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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