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司法独立是指法官和检察官独立吗

如题所述

一、司法独立的概念
先看司法的定义,司法就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审判案件的专门活动。从西方理论上来看司法权就是审判权,也就只有审判机关即法院行使司法权,而我国司法权还包含有检察权,本文暂且从司法权只包括审判权入手分析。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机关及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依据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司法权。司法独立作为现代司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西方三权分立的产物。17、18世纪针对封建君主大权独揽,权利异常集中等现象,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了三权分立的主张。其代表人物孟德斯鸠认为,国家应该将立法、司法、行政分别由不同的机关行使。西方国家现行政治体制是以三权分立为基础,司法独立得到很好的运行。在我国,司法独立原则在法律上被具体化为“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但这一原则在不同的时期表述并不相同。1954年,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诞生。它首次肯定了人民法院的独立地位。该法第78条、第79条分别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然而,1966年开始的文化大革命,使1954年宪法所取得的法制建设成果付诸东流。文化大革命期间,人民法院作为公安机关军管会下属的审判组织,根本就没有独立地位,司法独立更是无从谈及。而且,这一时期通过的1975年宪法也取消了“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的规定。文革结束以后,国家着手恢复法制建设,但直到1982年,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才得以作为法律原则重新确立。1982年3月8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最先对这一原则进行了规定。接着,同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即1982年宪法进一步将其上升为宪法原则。该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与1954年宪法相比,1982年宪法的规定更为细致、具体,但同时也缩小了人民法院“独立”的对象范围。立法机关、检察机关并不在人民法院“独立”的对象范围之列。因此在我国推行司法独立是有宪法依据的。笔者以为司法独立是法治的必然要求,是一个法学理论,不具有意识形态和阶级性。无论哪个国家或地区,只要想实现真正的法治,司法就必然走向独立!
二、司法独立的必要性
由于司法不具有独立性,因此很多案子尤其是有重大影响力的典型案子,得不到法律的公正审理,也出现了很多冤假错案,从建国后第一起刀下留人的安乐三死刑冤案,到文革时共和国主席刘少奇惨遭迫害致死冤案,忠臣良帅彭德怀蒙冤案,女烈士张志新被残忍割喉处死冤案,直至改革开放以来的佘祥林杀妻冤案,青年孙志刚被残害致死冤案,河北聂树斌强奸杀人执行死刑冤案,云南滕兴善没有死者的杀人冤案,民警杜培武枪杀妻子冤案等等。无不渗透着另人毛骨悚然的血腥和震撼。中国还有很多令人发指的关系案,金钱案,人情案等等。还有很多打着维护大局的旗号,粗暴干预司法, 2010年7月17日,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县波罗镇山东煤矿和波罗镇樊河村发生了群体性械斗,这并非一起简单的斗殴事件,发生在山坳里的这一事件,根源是矿权纠纷,导火索是一起久拖不决的“民告官”案。这起看似并不复杂的矿权纠纷案,经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至今仍得不到执行,致使价值数亿元的集体财产归于个人名下。令人匪夷所思的是,面对生效的判决,省国土资源厅召开“判决”性质的协调会,以会议决定否定生效的法院判决。纠纷最终导致矛盾激化,事态升级。这一切的悲剧都是司法不独立导致的,因此完善我国的司法独立是很有必要的。
三、完善司法独立的意义
1.从法的运行程序来看司法是最后一道程序,法所倡导与保护的价值都是通过司法来体现与确立的。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和重要保证。公正性是司法的精髓,也是司法的生命。没有公正性,司法就不会有公信力,就不会有权威性。因此为了维护司法的公正性,司法必须保持独立。
2.司法独立还能保证司法的效率。司法也要讲究效率,有句法律名言说的好:迟到的正义是非正义。而且高效的司法是对资源的有效利用,也节约了当事人的时间。迟迟不出结果的司法还会促使当事人放弃司法救济,而转向自力救济。这样法院司法的权威性、公信力会大打折扣。而司法独立能很好的保证司法的效率。当然司法不能盲目追求效率,要在遵循正当程序的基础上追求效率。
3.司法权的独立行使才能真正有效地约束行政权,就现在来看行政权受到的约束还有待加强,尤其是一些“山高皇帝远”的地方政府更是无法无天,以权压法是常事。就拿拆迁来说,有几个是真正为了公共利益而拆迁的,即使是为了公共利益也应该有法院来强制执行啊?现在我们的公民用生命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行政人员依然是置法律于不顾,贸然行事,造成一个个悲剧的发生。尤其在我国特殊的经济体制下,行政权掌握着大量的资源,其权钱交易更容易发生,所以急需一种权力来约束行政权,以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多数人的利益。司法权的独立能很好的约束行政权。司法权的独立运行还能起到支撑中国宪政的作用。贺卫方教授曾做过撑起中国宪政的九大支柱的报告,司法独立就是其一。宪政对一个国家长期健康持续发展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也是被证明正确了的。
四、完善司法独立的方法
1.笔者以为司法独立首先要做的就是经济独立,也就是法院的运转资金和法官的薪金需要单独在预算中列出,而不是受困于行政部门。农村有句彦言:吃谁的饭,服谁的管。现在的司法机关的财产来源于行政部门,就会当然受到来自当地政府的压力,民告官和涉及到当地政府利益之类的案子肯定得不到公正的审判。
2.法院组织独立,即人民法院在依法行使审判权的过程中,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具体来说,第一,司法机关必须与行政机关相分离,司法不能隶属于行政,行政不能领导和代替司法。第二,司法机关在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过程中,不受行政机关的干预。各级行政部门的领导不应干预司法审判事务,妨碍司法机关正常行使职权。第三,司法权必须保持统一,而不应受到地方政府的干预。司法机关的经费来源、财政预算、法院院长确定及法官的人选等方面不应当由行政机关控制或由行政机关管理。
3.法官的独立,法官是行使司法权的具体,每个案子必然由法官作出审判,因此法官独立对司法权的独立行使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法律维护的价值也是从法官的判案中得以体现的。培根直言:一次不公的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法官在法的运行过程中扮演着维护社会公正的最重要角色。因此我们应给法官独立行使其权利以特权,如法官高薪制,这会保证法官不因别人的财产贿赂而作出有违法律,有违公正的判决。在一些地方法官薪酬太低,这就容易使他们为财枉法。既然法官享有一些特权,那法官的选聘就要严格把关。而且对于违反法律的法官还应从严处罚,不仅因为他们知法更重要的是他们违法对社会的危害性特大,造成的危害结果也要大于一般人。在推行司法独立的过程中要保证法官素质,不仅有对法律条文的掌握,还要有其对法理的认识。完善我国司法独立,应让全国所有没有司法考试证的法官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拿到证的才可继续留任,如果不合格应进行学习,还不合格请下岗!让类似于山西三盲院长的法官离开岗位。对于法官不能一次合格终生免检,因为法律在不断地发展进步,新的法条、解释在不断颁布,所以法官应不断学习,对他们的考核也应是不断进行的,比如可以每五年进行一次考核,但这个考核可以缩小范围,刑庭的只考刑事的。如果没有上述措施,司法的独立会导致很坏的结果。因为在2002年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大批转业军人、党政干部、教师调入法院系统,他们经过短期的培训后,即开展审理工作,但其业务水平不能适应案件审理的需要。对于现在法院里的审判委员会应予取消,因为这一委员会会造成审而不判,判而不审的坏局面,也严重影响法官的独立性。
4.群众基础,在我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官本位”“金本位”的观念根深蒂固,民众普遍崇尚“青天”“明君”,很少相信法院判案的独立性。公民对司法独立既不信赖也不会去自觉维护,因此我们需要对司法独立进行宣传,培养公民对司法的信任,对司法独立的认可与维护。
5.完善律师制度,江平教授曾言:律师是一个国家法治文明的标志,律师兴则国家兴——只有律师制度发达了,国家的民主、法制制度才能够更加完善,律师制度的成败关乎国家的兴亡。现在律师用当事人的钱贿赂法官,法官用手中的权力为律师谋利益的现象很常见,这就必然导致司法的腐败。其实这一结果的发生双方都抱怨,法院说这是律师勾引法院,律师说法官掌握司法权不走后门没办法。我认为律师的抱怨应引起我们的重视,也就是律师的地位确实太低,在法官与检察官面前确实是弱势群体。律师制度的完善对于司法权的监督效果会很好的,这也回答了司法独立后无人监督的疑问。
结束语:在我国宪法中也作了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规定,但现实却是检察机关掌有很少的独立权。最高检刚刚公布的数据显示,2005年至2009年6月,全国被判决有罪的职务犯罪被告人中,判处免刑和缓刑的共占69.7%,而同期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案件的抗诉数却仅占职务犯罪案件已被判决总数的2.68%。检察机关不敢抗诉的很大原因在于其没有独立权!而且我国的检察机关掌握着批捕权,也就是只要检察机关认为证据不够充分,就可以不予批捕。这样的话佘祥林式、赵作海式悲剧就不会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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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6-02-03
在我国司法独立指的是司法权独立于行政权力。也就是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履行法律规定的司法权力,不受行政干预。我国主要的司法机关就是法院和检察院。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6-02-03
不是,指的是法院独立和检察院独立追答

其中法院的独立性更强,上下级法院不是从属关系,而上下级检察院是,检察院的独立指上下级检察院构成的检察系统独立。

虽然不是法官检察官独立,但法官的独立性远远大于一般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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