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哥在省道202线骑摩托车往左拐弯打转向灯过中心线1.2米时,被身后同向行驶极速超车的叶{无证驾驶}撞死。事故发生的撞击点和落脚点在左车道。后来寿宁交警出具了《交通事故认定书》,双方负同等责任。他们认定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当事人叶某未持有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车辆未保持安全车速未靠右行驶且未带安全头盔的行为是造成本事故的一个原因。当事人我哥驾驶车辆转弯时未让直行车辆先行且未戴安全头盔的行为是造成本起事故的另一原因。这就是寿宁交警的判罚。肇事者叶某4个违规,其实何止,根据《道路安全交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后车发现前车正在转左弯的,应当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 而我哥也就是两个违规,有一个还是交警以莫须有加上的,转弯车辆未让直行车辆先行说其违反了《道路安全交通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三款第三项,大家打开来看看这一条,寿宁交警荒不荒唐,这一条的本意是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而事故的发生地是在双行线的两车道上。是对方车速过快和强行超车所致。在这一点上交警不追究叶的责任,反而算在我哥头上。现正在复核申请,听说不管用。我该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