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书在民政局能调出来吗?

如题所述

可以,离婚协议丢失,必须要到离婚的民政局调取。 离婚协议书本身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自持有一份,另一份存档办理离婚证的民政部门, 当事人持有的离婚协议书丢失,可以有当事人持身份证,离婚证,到当初办理离婚证的民政部门,申请查档复印存档的那一份离婚协议书,加盖民政部门档案管理章。 该复印件一样可以作为当事人离婚协议书使用。如离婚证丢了,可以带着身份证和户口本,到办理离婚证的民政局补办一个, 同时要求民政局将离婚档案中的离婚协议书给复印一份,并加盖公章。
【内容参考】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档案应当长期保管。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家档案管理部门规定。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六十条:婚姻登记员每办完一对离婚登记,应当依照《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对应当存档的材料进行整理、保存,不得出现原始材料丢失、损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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