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少数民族加分政策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烈士子女考生,可加20分;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考生,可加20分;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考生,可加10分。

“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含台湾户籍考生)加分”项目在过渡期内加分分值不变(仍为10分),过渡期以后降低加分分值为7分;

农村户籍的独生子女户考生和双女结扎户女儿考生加分”项目,降低加分分值,从10分降为7分,并逐步取消该项目。

“山区、边境县考生加分”项目在过渡期内,降低加分分值。过渡期后,只保留对边境县考生加分,但降低加分分值,参照当地少数民族考生加分分值,从20分降到15分。同时,取消山区县和防城港市港口区考生该项目加分。

法律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普通高考加分调整方案》第五条 加分项目分为全国性加分和地方性加分。全国性加分项目5项:烈士子女考生加分;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考生加分;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考生加分;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含台湾户籍考生)加分;少数民族考生加分。地方性加分项目2项:农村户籍的独生子女户考生和双女结扎户女儿考生加分;山区、边境县考生加分。2023年及以后地方性加分项目中的山区、边境县考生加分调整为边境县考生加分。

同一考生符合多项加分条件的,只按其中最高一项加分分值计入普通高考统考总分。全国性加分项目面向所有高校投档时使用;地方性加分项目只面向我区所属高校投档时使用。考生加分后达到高校投档条件的,由高校依据其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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