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无过错责任12种情形

如题所述

无过错责任12种情形
(一)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
(二)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
(三)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
(四)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
(五)机动车与行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
(六)因医疗产品致人损害的;
(七)因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
(八)高度危险责任中,由高度危险品的经营者承担无过错责任;
(九)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由动物的饲养人、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十)因质量问题,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的;
(十一)在道路上倾倒、堆放、遗撒妨碍通行物的行为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十二)其他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的情形。
一、无过错责任原则有哪些规定
1、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损害的发生既不是加害人的故意也不是受害人的故意和第三人的故意造成的,但法律规定由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特殊归责原则;它是一种基于法定特殊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其目的在于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有效弥补受害人因特殊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2、它与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共同构成现代司法制度中侵权民事责任的三大归责原则。
3、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时候,不考虑行为人是否存在过错都推定其有过错,那么就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而在适用该原则的时候,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适用,也就是说不能随意扩大或者缩小其适用范围。不过也要注意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时候,也存在免责的情况,但此时免责的条件由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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