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规定里一楼搭雨棚一定要征得二楼同意吗?

如题所述

一楼搭建雨棚跟二楼同不同意是没关系的,主要是未获得批准私自搭建是属于违法行为,具体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扩展资料:

违规搭建还会被拆除,具体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参考资料:烟台市规划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06
在一楼搭雨棚属于违建,城管会处理的。不管是否取得二楼同意,如果没有获得国家批准,那就是违建,是不允许的。
下列未经公房产权所有人同意的搭建,属违反《公房条例》的搭建(以下简称违章搭建),由房屋管理部门处理:
(一)在阳台上搭设的封闭性或局部封闭性的建筑物、构筑物;下列未经公房产权所有人同意的搭建,属违反《公房条例》的搭建(以下简称违章搭建),由房屋管理部门处理:
(二)在天井中搭设的封闭性或局部封闭性的建筑物、构筑物。

下列未经规划管理部门许可的建筑物、构筑物,属《规划条例》所称的违章建筑,由规划管理部门处理:
(一)房屋加屋、屋面升高的建筑物;
(二)庭园住宅和公寓的庭院内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街坊、里弄、新村等地区建造的依附于房屋外墙的建筑物、构筑物;
(四)逾期未拆除的未占用道路的施工临时建筑物、构筑物。

占用道路(包括人行道),未经公安部门、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或虽经批准但逾期未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违章建筑,由公安部门处理或由公安部门会同规划管理部门处理。

未经公房产权所有人同意及规划管理部门许可,在晒台上搭建的局部封闭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属违章搭建,由房屋管理部门处理;在晒台上建造的封闭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属违章建筑,由房屋管理部门查实后移送规划管理部门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章建筑,属妨碍公共安全和交通的违章建筑:
(一)在道路(包括人行道)上和街坊、里弄、新村通道内建造的;
(二)利用建筑物之间的间隙或突出建筑物之外悬空建造的;
(三)建筑物、构筑物超过原建筑承重结构负荷的;
(四)在市政、公用设施(包括地下管线)上建造的;
(五)其它已违章建筑前提必须是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个关键。
程序一般是(1)调查询问、现场勘验(2)责令停止违法行为(3)行政处罚权力告知(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5)执行。
确实是违章建筑的,一是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 经妨碍或可能妨碍公共安全和交通的
第2个回答  2019-01-14
参照GB/T50353-2013《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3.0.16条的规定,无柱雨篷的结构外边线至外墙结构外边线的宽度在2.10m及以上的,需要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换言之,低于2.10米以下的雨棚无需审批。同时,根据《宁波市城乡规划实施规定》(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18号)第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建筑外墙空调架、雨棚、防盗窗、太阳能设备等设施不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故该雨棚不需要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在宁波,低于2.1米以下的雨棚,是不用处置的。
第3个回答  2010-10-08
或许有这方面的规定,但并非是城管规定的,城管是专司执法的,没有权利制定法规、规章,他们只执行上级的政策,因此这个规定也许是居委会、办事处、治安部门规定的,这种行为属于社会秩序的范畴,你去询问一下派出所的片警就清楚了。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第4个回答  2019-12-23
是的,可能还要经过整栋楼的同意。因为影响到整栋楼的形象,楼上楼下的各种意见问题都很多,到时候处理起来很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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