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个回答 2017-04-17
劳动合同法
21条,在试用期中,处劳动者有本法39条和40条1项2项规定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39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4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者患病或和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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