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青岛的,年假加班计算基数怎么算?

2016年1月12日入职,到2016年12月22日有年假2天没休,按照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计算基数,指1月12日~11月30日平均工资?

如果累计工作年限不满1年,不享有带薪年休假;如果现单位工作年限不满1年,累计工作年限满1年,享受带薪年休假。带薪年休假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休假的,应当按工资的300%支付工资报酬。但这工资的300%包含正常上班的工资,实际上另行支付的是200%。

计算未休假工资的基数,是指劳动合同约定的正常上班期间的工资标准。如果约定的工资标准不明确的,可以按照1月12日~11月30日全部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计算。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
沪人社综发〔2016〕29号
九、企业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劳动者在依法享受婚假、丧假、探亲假、病假等假期期间,企业应当按规定支付假期工资。
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正常出勤月工资,不包括年终奖,上下班交通补贴、工作餐补贴、住房补贴,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加班工资等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有明确约定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实际履行与劳动合同约定不一致的,按实际履行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
(二)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未明确约定,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对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有约定的,按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约定的与劳动者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
(三)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均无约定的,按劳动者正常出勤月依照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工资(不包括加班工资)的70%确定。
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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