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的区别

如题所述

政府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的区别:
一、采购范围不同:集中采购的范围有《集中采购目录》规定,即凡属于目录内的必须实行集中采购。
分散采购的适用范围则是《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和经省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即凡是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都可实行分散采购;凡是本部门(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省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实行分散采购。
二、实施主体不同:剑鱼标讯提醒,集中采购的实施主体只有一个,即集采机构。分散采购的主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是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或是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
三、采购目的和作用不同:集中采购具有采购成本低、操作相对规范和社会影响大的特点,目的可以发挥政府采购的规模优势和政策作用,体现政府采购的效益性和公共性原则,也有利于政府的集中监管和对分散采购的良好示范作用。分散采购目的可以借助单位的技术优势和社会中介代理机构的专业优势,可充分调动单位政府采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采购效率,同时也有利于实现政府采购不断“扩面增量、稳步渐进”的工作目标。
所谓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可见,集中采购包括两部分: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施的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和可以委托采购、可以自行采购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主要是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采购人普遍使用的项目,实施主体为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集中采购的优势主要有六点:能形成批量,实现规模效益;减少重复采购,降低采购成本;统一筹划,统一采购,统一配_标准,便于维修和管理;可培养一支专业化采购队伍,保证采购质量;方便管理和监督;有利于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部门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采购本部门、本系统基于业务需要有特殊要求,可以统一采购的项目。部门集中采购的优势主要有:统一采购需求,形成规模效益,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率。
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分散采购的优势主要有:增强采购人自主权,能够满足采购对及时性和多样性的需求。分散采购也要按照政府采购法规的约束施行;分散采购可自行采购,也可委托采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 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
(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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