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中对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关系的规定有哪些

如题所述

劳动合同法非全日制用工的规定内容是包括:
1、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内容、时间期限以及解除或终止等;
2、在我国的劳动合同签订的规制中,对于我国的全日制用工的,用人单位必须和劳动者签署书面的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是将会受到支付双倍工资等严厉的惩罚。
非全日制和全日制具有以下一些不同之处:
1、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是以小时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而普通的劳动关系是以日、月、年为单位建立劳动合同的;
2、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而全日制用工劳动者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3、除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和三个月以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约定试用期,将试用期作为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而不是必备条款。而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
4、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而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应当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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