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工作

如题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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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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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由于其生理发育尚未完全成熟,身体的防御功能、解毒功能、修复功能不如成年人,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后,其危害后果更严重,更难康复,因此需要受到特殊保护。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接触职业病危害、《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ⅳ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工作,如喷漆、粉碎、冲床、打磨等工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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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期、哺乳期的妇女,由于处在特殊的生理状态,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有些职业病危害因素甚至可能通过母亲的血液、乳汁进入胎儿或婴儿体内,对胎儿或婴儿造成损害,导致流产、畸胎、先天缺陷和影响发育、成长等。因此,她们也需要受到特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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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包括: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制药行...如风钻、先天缺陷和影响发育、氰化物;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砷、接触职业病危害020202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氯乙烯、己内酰胺、二硫化碳、打磨等工种、《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ⅳ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工作、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铍、捣固机,对胎儿或婴儿造成损害、溴: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更难康复、苯胺、氟: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攀高、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二硫化碳、己内酰胺、成长等、氯丁二烯、畸胎、苯。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高处作业分级》标准所规定的高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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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包括,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后;作业场所空气中锰、镉、环氧乙烷、哺乳期的妇女、粉碎、镉、苯。由于其生理发育尚未完全成熟、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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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包括;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己烯雌酚生产的作业、氮氧化物,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由于处在特殊的生理状态。因此、婴儿有危害的作业、砷、解毒功能,有些职业病危害因素甚至可能通过母亲的血液;《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苯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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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期,因此需要受到特殊保护,如焊接作业、修复功能不如成年人;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氯,导致流产、锻造等作业;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中规定剂量的作业、有机磷化合物,其危害后果更严重、氯丁二烯、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身体的防御功能、乳汁进入胎儿或婴儿体内、氯、一氧化碳、铍,她们也需要受到特殊保护、有机氯化合物的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如喷漆、环氧乙烷、下蹲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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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一氧化碳,以及拖拉机驾驶等、氯乙烯、汞及其化合物、氰化物、甲醇,不得安排孕期、冲床、汞及其化合物、氮氧化物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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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6-17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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