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解析:
一、必须要有有效凭证才可以税前扣除。
二、有效凭证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取得(最迟下一年度5月31日之前)。 在34号公告出台前,期间费用、暂估成本是必须在当年底就取得发票等有效凭证才能列支还是在下一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发票等有效凭证就可在税前列支,各地执行不一。这是总局历史上第一次明确在汇算清缴结束前取得有效凭证可以税前扣除。
三、有效凭证包括发票、财政专用收据、法院判决书等。
但是在实际执行中仍会遇到困难:总局强调的是汇算清缴结束前取得,如果在汇算清缴结束后取得有效凭证,该怎么处理?
如某企业2015年发生了一笔费用100万元,截止2016年5月31日之前,仍未取得发票,2016年5月底企业在对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该笔费用做了纳税调增处理。2016年8月该企业取得了100万发票,那么这100万元应当如何处理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因此,根据总局2012年15号公告规定,上述100万元应追溯调整至2015年,申请退或抵税100*25%=25万元。该方案的优点是完全符合“权责发生制”的基本理论,缺点是退抵税程序稍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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