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22年

如题所述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范围规定如下: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扶养人的居民;
2、领取社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3、在职或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4、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其他社会困难户。
江苏各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一、2022年江苏省南京市低保标准、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1、全市低保标准提高到1030元/月。
2、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按低保标准的2倍、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按低保标准的1.3倍调整(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的每月按低保标准20%增发集中供养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同步提高。
二、2022年江苏省南通市低保标准、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1、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至780元/人/月。
2、全市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1040元/人/月,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2025元/人/月(启东市、崇川区、通州区、海门区、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苏锡通园区、通州湾示范区)、1885元/人/月(海安市、如皋市、如东县)。
三、2022年江苏省常州市低保标准、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1、全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1000元/人/月。
2、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照每人每月1945元执行,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月1300元。照料护理标准为全护理300元、半护理200元、全自理200元。
四、2022年江苏省扬州市低保标准、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1、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提高到月人均770元。
2、各地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城乡低保标准的1.3倍。
法律依据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第四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财政部门按照规定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统计、物价、审计、劳动保障和人事等部门分工负责,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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