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关于连续工龄的认定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化,及以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连续工龄的认定政策也变得越来越灵活多样,尤其是年青人为了获得更多的发展机会,往往采取先就业再择业的方式从业。曾在多个单位工作的时间能否计算为连续工龄,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为便于大家了解和掌握,现将中、省有关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连续工龄认定的规定归纳如下:一是在本单位做临时工又考(录)、聘用到本单位工作的工龄可认定为连续工龄。二是原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辞职和辞退后,又考(录)、聘用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其辞职和辞退的工龄与重新就业后的工龄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三是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高校毕业生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录(聘)用的,原单位为其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时间与被录(聘)用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法律客观:

《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辞退及自动离职参加工作后工作年限计算问题的复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辞退、自动离职的工龄计算,仍按人事部《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人调发〔1990〕19号)、《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人调发〔1992〕18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科技人员合理流动》(国发〔1986〕73号)等文件规定执行。即:职工辞职和辞退前的工龄与重新就业后的工龄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自动离职人员的工龄从重新录用之日起计算。原劳动部劳办发〔1995〕104号文件对企业“除名”及“自动离职”人员工龄问题作出的规定,只适用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不宜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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