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如题所述

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
1、继续履行,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可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强制债务人实际履行合同义务;
2、补救措施,是指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债权人在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强制债务人实际履行合同义务的同时,可根据合同履行情况要求债务人采取的补救措施;
3、损害赔偿。
民法典简述违约责任的特征?
(1)违约责任的产生是以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为条件的。合同义务又称为合同债务,和违约责任是两个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概念。债务是责任发生的前提,债务是因,责任是果,无债务则无责任,责任是债务不履行的后果。责任的实现并不以违约当事人的意思为转移,不论违约者是否愿意,均不影响债务的实现。可见责任体现了强烈的国家强制性。正是由于责任制度的存在,才能有效地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给予债权人充分的补救;
(2)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如前所述,合同关系具有相对性,由于合同关系的相对性,决定了违约责任的相对性。这种相对性是指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即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等于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也不对其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赔偿损失额的计算方法。此外,当事人还可以设定免责条款以限制和免除其在将来可能发生的责任。对违约责任的事先约定,从根本上说是由合同自由原则决定的。此种约定避免了违约发生后确定赔偿损失的困难,有利于合同纠纷的及时解决,也有助于限制当事人在未来可能承担的风险。同时还可以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但是,承认违约责任具有一定的任意性,并不意味着否定和减弱违约责任的强制性。为了保障当事人设定违约责任条款的公正和合理,法律也要对其约定加以干预。如果约定不符合法律要求,也将会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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