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案由规定

如题所述

关于行政诉讼案由的现行规定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该规定于2020年12月25日公布,2021年1月1日生效。按照该规定,行政案件案由分为三级,案由按照被诉行政行为确定。
1、法院在确定行政案件案由时,应当首先适用三级案由;
2、无对应的三级案由时,适用二级案由;
3、二级案由仍然无对应的名称,适用一级案由。例如,起诉行政机关作出的罚款行政处罚,该案案由只能按照三级案由确定为“罚款”,不能适用二级或者一级案由。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行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行政案件案由按照被诉行政行为确定,表述为“(行政行为)”。例如,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拘留处罚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案由表述为“行政拘留”。
第一、行政案件的一级案由为“行政行为”。
第二、二三级案由是对一级案由的细化。二级案由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许可、行政征收或者征用、行政登记、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允诺、行政征缴、行政奖励、行政收费、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批复、行政处理、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协议、行政补偿、行政赔偿及不履行职责、公益诉讼。
第三、三级案由主要是按照法律法规等列举的行政行为名称,以及行政行为涉及的权利内容等进行划分。例如,罚款、行政拘留、责令限期拆除等等。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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