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合同有条件性超20年,履行12年后才来说无效?

1,2005年4月1日,A先生与某经济联合社签订了律师见证并过了社员大会的租赁合同(合同内还有村委见证),租赁了土地80亩用于开发市场,租期20年,期满后地上建筑物归社拥有(报建亦为社名义,但资金全部由租赁方出)。
2,2006年2月22日,B先生与A先生达成共识,经经济联合社同意并由村委见证(转让合同内均有盖章),签署转让协议,由B先生取得该地剩余使用权,约19年。
3,2006年2月28日,B先生与经济联合社达成共识,经村民大会签名同意后,有条件性加签10年租期的补充协议,条件是增加建设一栋18层以上的酒店建筑(实际建成系25层,约5万方),租金的起步价由补充协议签订日起增加29%(即由3.5元/月变成4.5元/月起步,年递增依照旧合同比例)。
4,合同履行12年后的今天(市场,大厦均已建成,无租金欠费),B先生已将大部分物业出租给第三方(接近300人),租赁至土地合同期满。而因社换领导班子后,提出起诉B先生与社的后10年租期无效,起诉理由为A:合同法不超20年,B:后10年的社员大会签名存在冒签行为,并举证部分签名字迹。

问:

1,后10年于合同法是不受保护,但是此次合同是有条件的增加,且牵涉大量的第三方租户利益,个人意见法院判的合同无效可能性高不高?
2,社员的签名不是B先生的职责,是否冒签不得而知(不排除大部分是其亲戚帮签,或者时间过长,字迹习惯偏移,但是意向是同意,只是年期过长,无从考究),会影响到B先生的合同吗?而且这么大的项目,收租收了12年了,现在才来说不是自己签名同意的?
3,社按照增加了的租金基数来收租,已经收取了12年多,是否可以认为社一直承认这份10年的补充协议?
4,如果B先生后10年合同效期败诉,是否可以追讨社的责任?这不是诈骗吗,骗加租,骗建设大厦,骗投资意向?追讨的标准以什么标准计算?

如果租赁合同约定期限超过20年,超过20年部分无效《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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