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规和政府文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
行政法规和政府文件具有法律效力。政府文件(各级司法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规范性文件”是在法律体系中数量可观、对公民权利和义务具有重大影响但其性质和地位却又不甚明确的一类法律文件。在法律缺乏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对于这类法律文件的界定和对效力等级的确定都只能在坚持法律体系统一性的前提下依据现有的法律规定予以推论。正是基于这个指导原则,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部门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与规范性文件不加区分的做法是错误的,目前法理学教科书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的效力等级等同于法律、将国务院规范性文件的效力等级等同于行政法规的观点也是不能成立的。而要解决司法机关规范性文件的乱象,最可行的方法莫过于从宪法解释入手,将这些文件直接纳入现有法律体系的范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十九条 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一)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三)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四)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五)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七)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九)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十)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十一)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十二)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十三)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十四)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十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十六)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十七)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十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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