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电瓶车新规定2022

如题所述

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自2023年1月1日起不得上道路行驶。4月10日起至9月底,全省将开展鼓励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提前淘汰置换活动。市民可携带本人身份证、需要淘汰置换的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前往正规的电动自行车销售商家进行淘汰置换。
淘汰置换
一是为了保障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有序退出;
二是能降低因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引发的交通和消防事故;
三是可通过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各种优惠政策,最大程度保障群众利益。
本次淘汰置换设有"e行优惠券(以下简称"e行券"),优惠内容包括四个一点,即:企业让一点、运营商惠一点、金融保险机构助点、回收抵一点等支持政策,实际优惠额度以在销售门店置换时兑现为准。部分县(市、区)政府也会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财政专项经费支持淘汰置换工作。
驾驶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没收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
符合回收标准的车辆,车主可携带身份证和车辆到就近的回收点办理回收手续,工作人员会对车辆的备案登记信息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将予以注销牌照、回收。
达到回收标准,但车主仍不去办理回收手续的,-旦上路行驶被交警查处到,会进行相应的处罚。”《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有明确规定,这类车是禁止上路行驶的,路面执勤民警可以现场查处,依据法律规定,第一次罚款300~500元,第二次直接没收车辆。使用期未满七年的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从2023年1月1日起也不得上路行驶,否则一样面临罚款,没收车辆的处罚。
法律依据
《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自备案之日起使用期满七年的,不得上道路行驶。使用期未满七年的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自2023年1月1日起不得上道路行驶;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可以规定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早于该期限不得上道路行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补贴等方式,鼓励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提前淘汰。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通过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回收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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