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间谍法第二十七条立功表现

如题所述

1、揭发、检举危害国家安全的其他犯罪分子,情况属实的;
2、提供重要线索、证据,使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得以发现和制止的;
3、协助国家安全机关、司法机关捕获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的;
4、对协助国家安全机关维护国家安全有重要作用的其他行为。
间谍性质:
1.从事间谍活动的人物亦被称作“卧底”或“边缘人”,其人身及心理方面的风险程度亦很高。因为此项任务通常由年轻的警员担当数月,数年甚至更长时间搜集犯罪集团的证据,而任务成功的前提往往是必须取得对方的信任方可实现,当事人亦会牺牲自己的亲情、爱情、友情,甚至一些警方卧底因为需要博取对方信任,拥有极大地大无畏精神,以身试法进行贩毒、吸毒、军火买卖或伤害他人身体的非法活动,对于他们的自身健康和心理状态产生严重的后果和负担,当任务一经成功,这种牺牲自我保全大多数警队同僚的方式往往会得到警队内部乃至政府方面的丰厚嘉奖,但只要失败一次,其生命亦会受到非常严重的威胁。
2.间谍是一种很危险的职业。从事间谍情报工作,好比刀头舐血,整日生活在危险之中。永不暴露的间谍几乎是不存在的。
间谍活动的风险总是在变化,举一个例子。
3.譬如一名间谍在其他的国家内,违反了当地的法规,就会被人以间谍罪名放逐、囚禁,或甚至被处死。如果在自己的国家里犯了法,则会被以叛国的罪名囚禁,同样有机会被处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第二十七条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间谍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间谍行为,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给予奖励。第十一条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人员在依法执行紧急任务的情况下,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碍时,优先通行。
国家安全机关因反间谍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优先使用或者依法征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必要时,可以设置相关工作场所和设备、设施,任务完成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恢复原状,并依照规定支付相应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补偿。第十三条国家安全机关因反间谍工作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验有关组织和个人的电子通信工具、器材等设备、设施。查验中发现存在危害国家安全情形的,国家安全机关应当责令其整改;拒绝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对依照前款规定查封、扣押的设备、设施,在危害国家安全的情形消除后,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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