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成立条件及程序

业主委员会成立条件及程序

业主委员会有两种产生方式:由业主或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以及各地的相关办法依照程序产生;对于较大小区,业主先按照楼选举各自楼楼委会,然后每个楼委会推选代表,集中而成立业委会;这样方式形成的业委会,主要负责楼间共有的管理;而楼委会,负责楼内共有的管理。有权解散业委会的情况如:业主大会或是业主们才有权解散小区业委会,除此之外其他人则无权解散。就算是物业所在的街道办事处,对其也只有撤销决定的权利,而无解散的权利。因为业委会是由小区的业主们选出来的,所以想要将其解散,则必须由业主大会或是小区业主们来进行。 《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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